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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維
“我搞了幾十年企業,簽過幾百、上千個經濟協議或合同,從來沒見過這種簽法。” 5月3日,重慶市涪陵區一家民營加油站負責人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稱,他們最近不得不與中石油、中石化涪陵分公司簽署了一個“沒有任何協商只有一份且解釋權歸兩大石油公司”的供油協議。
不過,面對涪陵近30家民營加油站的指責,兩大石油公司相關負責人予以否認,石油涪陵分公司總經理劉成利認為,供油框架協議不是正式合同,只是一個形式。
加油站:被迫簽“霸王條款”
上述民營加油站負責人稱,4月中旬,中石油涪陵分公司業務科通知該區30多座民營加油站帶上公章,到該公司簽訂供油協議。各加油站負責人趕到後,“中石油涪陵分公司一位承辦人員發給各站一份印好的格式合同,並稱:1.各站填寫好站名並簽字蓋章交來,然後複印一份給你們;2.協議內容不得更改。”
這意味著,各民營加油站只簽署了一份協議,且只能在幾天后得到一份複印件,而非正本。但本報記者注意到,這份合同倒數第二條款明確寫明“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貳份。”
“更讓人氣憤的是,協議最後一個條款居然是‘解釋權歸屬乙方’。”乙方是中石油涪陵分公司,該負責人説,這是明目張膽的“霸王條款”。
當地民營加油站還對協議的其他條款有異議,認為此協議不僅沒有供油數量,而且國家發改委本是明文規定應由供油方負責運油到加油站,但該協議卻協定由加油站自備運輸工具提貨。
另一個細節是,供油協議履行期限是從201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但實際簽訂協議日已是4月中旬。
記者了解到,此前每到年底,該區民營加油站都會與中石油、中石化涪陵分公司簽訂供油協議。不過,2011年前10個月,涪陵區51家民營加油站僅從兩大石油公司處批發到13035噸油,而此間後者共賣油31萬噸,當地民營加油站僅從兩大石油公司處得到佔總量4.2%的成品油。據悉,兩大石油公司在涪陵區共有36個加油站。
“他們壟斷了成品油批發環節,今年還一直拖著不簽供油協議。”涪陵石油成品油協會相關負責人對本報記者説,“在全體民營加油站的多次催促以及相關部門的再三督促下,4月27日,民營加油站終於拿到了這份“不可思議的、史上最牛的框架供油協議。”
而中石化涪陵分公司的簽署方式也如出一轍。該區幾十家民營加油站與其簽署的供油框架協議,在文本上與中石油涪陵分公司基本無差異。兩大公司的最大差別在於,中石化涪陵分公司在得知中石油涪陵分公司的供油框架協議引起強烈反彈後,將協議份數調整為了兩份。
中石油:協議非合同,只是形式
“供油框架協議不是合同,目前成品油批發向全社會所有單位公開,有沒有這個協議意義不大,再説他們4月一分錢的油也沒有在我們這裡開(買)過,”劉成利昨日在電話中回復本報,“簽這個協議只是一個形式。”
劉成利所指的“形式”即根據相關規定,該區民營加油站每年均需年審,年審合格則繼續營業,年審不合格則關門。其中最關鍵的一個環節是:年審時必須提供和中石油、中石化兩大公司簽訂的供油協議。
“我們不想簽這個協議,我們是在地方政府部門的要求下才簽的。”劉成利説。
至於為何協議只簽一份,劉成利的答覆是:“因為我們要留存(指存檔)。”
劉成利沒有就協議的最後一條“解釋權歸屬乙方”作直接答覆。
面對“霸王合同”的指責,中石化重慶分公司新聞發言人向仕銘的答覆是,該公司有統一版本的供油合同,目前還無法確認涪陵分公司的供油合同與統一版本有什麼區別。向仕銘説,這個合同是在涪陵區商務局協調後簽署的,如果民營加油站對此合同條款有異議,可以不簽,也可以坐下來談,如果“談不攏”,可以請商務局一起來談。
涪陵石油成品油協會援引《合同法》第一章1~8條的規定“簽訂合同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另一方;權利、義務遵循公平原則”,認為兩大石油公司在起草擬定格式協議前,並未找該協會“協商”或所屬加油站徵求過意見。“而且所簽訂的協議只給一份複印件,正本都不給一份,況且該協議的第12條4款規定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但實際正本一份不給。”
律師:協議依舊適用《合同法》
重慶章川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川認為,在本事件中,儘管乙方(中石油、中石化)不認為這是一個正式合同,但因其實際內容在法律意義上已經構成了雙方的經濟契約關係,因此依舊適用於《合同法》,中石油涪陵分公司認為其係框架協議就可以不適用《合同法》缺乏法理支持。
不過,中石油涪陵分公司只給民營加油站一份協議複印件的做法,“只能在道德上説不過去”,因為協議上已經明確寫明了“雙方各持有貳份”,在法庭上對方可以狡辯是給了兩份,民營加油站將面臨舉證難題。
馬川説,至於“合同解釋權歸乙方”條款,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只要在合同格式條款中出現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因此,一旦進入司法程序,此條款無效,或應採用有利於當地民營加油站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