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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允峰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主板退市制度改革方案將在近期對外發佈。方案將參照創業板退市制度,基本沿用創業板的規定,特別是針對暫停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的情形予以更加嚴格的規定。
客觀地説,主板市場存在的虧損公司更多,目前滬深兩市共有ST公司129家,全部集中在主板市場。從這個角度上講,主板市場更需要高效的退市制度。在這些虧損公司當中,利用非主營業務扭虧的現象、利用財務制度漏洞避免退市的做法以及虛假重組現象也非常嚴重。由此導致的爆炒ST投機氛圍比創業板有過之而無不及,中小投資者利益在投機資金和上市公司的暗箱操作中損失同樣慘重。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在創業板退市制度實施之後,管理層如果能夠迅速將創業板退市制度完全或其中比較適合的條款直接平移到主板市場,那會讓中國資本市場更快成熟。
當然,創業板退市制度在平移到主板市場之前,有必要對退市制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修改和完善。儘管目前創業板的退市制度已經比以前的退市制度有了極大的變化和進步,但在保護投資者利益、追究退市責任的懲戒制度上有缺憾。而上市公司退市並非是對上市公司的懲戒,如果不讓投資者在公司退市中獲得合理的賠償,那麼退市制度有可能成為一些包裝上市公司的發財之路,先靠包裝上市謀取鉅額資金,之後退市逃之夭夭,一旦形成這種風氣,證券市場信任面臨危機。可見,在創業板退市制度平移到主板市場過程中,要完善懲戒機制和對投資者的賠償機制。
在對投資者的保護過程中,相對退市前的投資者教育以及退市公司退市中的信息披露公開透明,“事後保護”更為重要。如果公司是因為經營失敗而退市,投資者自己承擔損失無可厚非,但如果公司是因為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董事、高管違法違規致使公司經營失敗而退市,那就需要建立民事訴訟賠償制度以及退市責任追究機制,實現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對包裝上市、財務造假或惡意退市的,損失應由公司控股股東及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共同承擔。試想一下,如果投資者民事賠償制度能夠做到讓問題公司無利可圖甚至傾家蕩産,那麼上市公司違規行為就將大大減少。因此,建立民事訴訟賠償制度以及退市責任追究機制,是對投資者利益保護最有效的事後措施。
為保護投資者權益,創業板退市制度已經明確了公司退市後統一平移到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給予退市公司股票合適的轉讓場所。但筆者以為,在退市制度的完善中,應當盡可能實現多層次資本市場之間的互動,讓轉板和退市變成一種人們習以為常的市場行為。比如,在新三板市場或創業板市場上成長起來的公司,可到主板市場掛牌交易。同樣,在主板市場摘牌的公司,可到三板市場交易,最後還可到創業板或者中小板重新上市。因此,被市場停止交易或退市的公司,並不等於被判死刑,其股東仍可通過其他市場交易,降低摘牌成本,同時也為公司重振提供機會。
總之,期待創業板市場在實施全面、嚴格的退市制度之後,能夠把退市制度早日平移到主板市場。如此,通過市場內部的淘汰機制,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更有利於促進優勝劣汰機制的形成和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