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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海寧:部門標準“打架”是否利益“打架”?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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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馮海寧

  農業部關於農藥使用的禁令與衛生部規定的農藥最大殘留限量之間的標準不一讓人難以理解。以立頓花茶被檢測出的農藥滅多威為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第1586號公告》規定是違禁農藥,但在衛生部頒布的標準中規定最大殘留限量為3mg/kg,而歐盟最大殘留限量規定僅為0.1mg/kg。

  部門標準又一次“打架”了。類似現象舉不勝舉,比如,不久前引發廣泛關注的“螺旋藻片超標事件”就暴露出檢測標準不同,認監委與藥監局在“打架”。再如,同樣是黃花菜,衛生部門與農業部門、質檢部門的規定標準也不一樣。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施行後,有報道曾指出,新法明確了統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原則,即衛生部門對現行的食用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等予以整合,統一公佈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很多人由此認為,食品標準不一的時代從此終結了。然而現在來看,之前過於樂觀。

  據悉,截至2007年7月,我國共清理涉及可食用農産品、加工食品國家標準1817項,廢止國家標準208項;清理行業標準2588項,廢止323項。2009年再次統一相關標準。按理説,食品標準不應該再“打架”了。然而,事實恰恰相反。這究竟是因為舊的標準清理不徹底,還是相關部門繼續在制定“打架”的新標準?值得我們深刻反思。

  有一點大概可以肯定,相關部門在制定標準時或許在按自己的標準操作,基本是在“閉門造車”,既不考慮相關標準,也不徵求社會意見。而且,在標準“打架”的背後,是否存在部門利益“打架”也值得追問,因為某個部門標準的高與低,恐怕不只是一個技術性問題,很可能還牽扯部門利益。

  無疑,每一個行業標準並不是由獨立、公正的機構制定的,而是由相關部門&&,部門背後的行業協會、行業企業在實際操作,必然要照顧到部門利益、行業利益、企業利益。當不同部門的利益不一致時,標準“打架”不可避免。

  顯然,公眾不是標準“打架”的圍觀者,而是最大的受傷者。如果不以公眾利益為重,而是以部門利益為重,相關部門同樣必將導致公信力受損。所以,終結標準“打架”,既需要相關部門主動放棄部門利益,也需要有關方面徹底治理標準之亂。

  尤其是相關部門制定行業標準的特權應受到制約,比如,禁止部門私自製定行業標準、部門標準,以國家標準取代部門標準、行業標準。在制定國家標準時,不僅多個部門要參與,更要讓公眾參與,也需要參考其他國家標準,要以“開門立法”的方式進行充分論證。只有如此,才能以最嚴格的標准保證食品安全,讓公眾利益至上,減少部門利益、行業利益的生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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