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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退市制度的出臺,讓上市公司終於有了危機感,這是件大快人心的好事。此次出臺的退市制度,無論是在不支持借殼上市方面,還是在打擊上市公司做假賬和借非主營業務盈利扭虧方面都可謂針針見血,切中了市場的要害。
不過也有遺憾。個別創業板公司憑藉豪華的包裝和保薦人的花言巧語上了市,動輒就從市場謀得幾個億的資金,如今要退市了,豈能拍拍屁股就走人?缺乏懲戒機制的退市制度不僅不能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而且會強化證券市場“錢多人傻,騙錢無風險”的不良風氣,對市場的長期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上市公司退市沒有賠償投資者的措施,缺乏懲戒機制,給資本市場帶來的最大害處就是容易引發信任危機。在這方面,海外資本市場有過很多先例。我們不妨以美國為例,看看美國資本市場如何面對信任危機,如何重新贏得投資者信心,其做法或許對國內股市有所啟發。
從2001年底到2002年上半年,美國股市連續發生了震驚世界的安然醜聞和世通醜聞。醜聞爆發後,為重塑投資者信心,美國國會迅速在安然事件爆發半年後、世通事件爆發僅兩個月後就通過了《2002年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案》,即薩班斯法案。薩班斯法案對公司治理、會計師行業監管、證券市場監管等方面提出了許多新的嚴格要求,並設定了內控風險管理的問責機制和相應的懲罰措施。
薩班斯法案的嚴懲措施可謂“殘酷”,法案中對故意進行證券欺詐的犯罪行為最高可判處入獄25年;對犯有欺詐罪的個人和公司的罰金最高分別可達500萬美元和2500萬美元;故意破壞或捏造文件以阻止、妨礙或影響聯邦調查的行為被視為嚴重犯罪,可處以罰款或判處入獄20年;執行證券發行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和復核工作底稿至少應保存5年……這些懲罰措施每一條都讓違規者後背出汗,所取得的治理效果可想而知。
薩班斯法案最核心的思想是從過去倡導“買者自負”轉變為“賣者自負”,要求上市公司發佈的每一條信息都應該是真實的。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薩班斯法案對如何強化企業財務信息的披露作了許多嚴格而具體的規定,目的是盡可能地提高財務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時性。“賣者自負”原則的做法是:上市公司和仲介機構一旦作假,將遭遇鉅額賠償和嚴厲的制裁。筆者認為,創業板退市制度也應體現證券市場從“買者自負”到“賣者自負”的轉變,讓退市懲戒機制及早跟上退市制度,這才能夠給國內證券市場帶來更多的信任和信心。此外,薩班斯法案還把懲戒對象從上市公司擴展到了仲介機構身上,這一點也值得我們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