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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日前印發《磷銨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已建成投産的磷銨生産企業公告核實管理和復核工作,並對準入條件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申請公告的磷銨生産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磷肥、磷化工企業下屬磷銨生産企業,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主體提出申請);(二)符合《磷銨行業準入條件》及國家有關的標準、規範要求;(三)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磷肥行業發展規劃或磷化工行業規劃;(四)企業磷銨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土地使用、環境影響評價、安全生産等建設程序需符合國家有關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要求;(五)企業生産經營活動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一)不能保持磷銨行業準入條件;(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三)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四)發生重大安全和污染事故;(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規定。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原則上在被撤銷公告資格一年後方可重新提出公告復核申請。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