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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訂指引規範增持行為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9日 0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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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證券交易所18日發佈修訂後的《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用於規範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但未達到50%的相關股東,以及擁有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相關股東,繼續增持股份的行為。

  根據《指引》,相關股東應當在首次增持行為發生之日,將增持情況通知上市公司並由上市公司及時發佈公告。相關股東首次增持行為發生後如擬繼續增持股份,應當公告後續增持計劃。相關股東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間的,增持計劃實施期限不超過12個月,首次增持與後續增持比例合計不超過2%。如通過集中競價方式增持股份,則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時,應于當日通知上市公司並及時披露。相關股東無後續增持計劃的,也應當及時披露。相關股東在增持計劃實施期限內,擬提前終止增持計劃的,也應當通知上市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以及自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相關股東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在上市公司發佈相關股東增持計劃實施完畢公告前,相關股東不得減持該公司股份;在前述公告發佈後,相關股東減持該公司股份的,應自減持前最後一筆增持完成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進行。相關股東違反上述規定的,所得收益應歸該上市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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