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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改規則劍指“增持秀”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9日 05: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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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商報訊】(記者 鐘國斌)為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尤其是持股比例達30%以上(包含30%)股東的增持行為,上交所18日發佈新修訂的《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下稱“新指引”),與原規則相比,新指引對大股東增持行為中的多項細節性內容予以進一步明確、完善,具體條款也由此前的13條增至18條。

  一般而言,大股東增持行為向市場傳遞的最直接信號,即是“看好上市公司未來發展前景、認可當前估值水平”,然而盤點以往案例,一些上市公司大股東在增持背後卻有其深層意圖,如為再融資護航、為“小非”減持造勢等。

  在不同的增持動機下,大股東出手的力度、規模也不盡相同,個別大股東甚至在首次增持後即告收手,頗有“雷聲大雨點小”的意味。

  而此次發佈的新指引,除規定“相關股東首次增持行為發生後,擬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增持行為發生之日,將後續增持計劃一併通知上市公司”之外,更首次明確:相關股東在首次增持行為發生後無後續增持計劃的,也應當及時告知上市公司,並由上市公司在股東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予以披露。

  不僅如此,若相關股東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擬先公告增持計劃,除按規定披露增持計劃外,還應當在公告中承諾最低增持比例或增持金額。

  在分析人士看來,監管部門此舉是為增加大股東增持的透明度,減少“作秀式”增持行為的發生。

  另外,新指引還在特定條件下對大股東增持行為賦予了選擇權。

  新指引第七條規定,在相關股東增持股份過程中,因上市公司進行公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等證券發行,或其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進入轉股期等原因,導致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計算基數發生變動的,相關股東最遲應于上市公司刊登相關股份變動公告後兩個交易日內,通知上市公司是否繼續執行本次股份增持計劃,繼續執行的應説明擬繼續增持的數量和比例,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新指引還指出,在上市公司發佈相關股東增持計劃實施完畢公告前,相關股東不得減持該公司股份;在前述公告發佈後,相關股東減持該公司股份的,應自減持前最後一筆增持完成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進行。相關股東違反上述規定的,所得收益應歸該上市公司所有。

  新指引強調,擬實施增持計劃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其他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以及各自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增持計劃的實施進行內幕交易或進行市場操縱的,上交所將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對相關當事人採取監管措施。

  本指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上交所2008年發佈的《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關於修訂第七條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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