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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大股東增持指引發佈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9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文匯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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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證券交易所昨天發佈了最新修訂的《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規定大股東增持比例達到30%時,擬繼續增持的,要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或者部分要約,而達到30%滿12個月後,就可以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2%,免於發出要約。

  細化信息披露規則

  根據證監會最近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所做的修改,持股50%以上股東每自由增持達到1%的,次日需進行披露;自由增持達到2%的,當天及次日需暫停增持。關於持股30%以上股東的增持信息披露,明確該類股東每12個月增持不超過2%的,信息披露時點分別為首次增持時、增持達到1%時和增持完成之後。

  對此,“新版”增持指引規定,相關股東首次增持行為發生後,擬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增持行為發生之日,將後續增持計劃一併通知上市公司,而擬先公告增持計劃的,還應當在公告中承諾最低增持比例或增持金額。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披露相關股東後續增持計劃。

  與此同時,相關股東通過集中競價方式增持股份,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應及時發佈相關股東增持公司股份的進展公告。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發佈定期報告時,相關股東的增持計劃尚未實施完畢,或其實施期限尚未屆滿的,上市公司應在各定期報告中披露相關股東增持計劃的實施情況。

  在相關股東增持股份過程中,因上市公司進行公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等證券發行,或其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進入轉股期等原因,導致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計算基數發生變動的,相關股東最遲應于上市公司刊登相關股份變動公告後兩個交易日內,通知上市公司是否繼續執行本次股份增持計劃,繼續執行的應説明擬繼續增持的數量和比例,並履行相應信息披露義務。

  三個時段不得增持

  按照“新版”增持指引,相關股東在三個時間段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包括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10日內;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自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指引同時還規定,相關股東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間的,新增持計劃提出日距離前次增持計劃中首次增持過戶完成日不少於12個月。在上市公司發佈相關股東增持計劃實施完畢公告前,相關股東不得減持該公司股份;在公告發佈後,相關股東減持該公司股份的,應自減持前最後一筆增持完成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進行。

  此外,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間的相關股東,擬在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2%的,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要約。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相關股東擬通過集中競價方式繼續增持上市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且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自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2%的當日起至上市公司發佈公告之日的期間,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本報記者 唐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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