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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了20年的機場建設費,換了個馬甲繼續收。17日,財政部發佈《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自4月1日起開始徵收民航發展基金。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民航發展基金由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原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合併而成。按照規定,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遊發展基金20元)。
乘坐國內支線航班的旅客免徵,此前國內支線航班的旅客每人次10元。
航空旅客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由航空公司或者銷售代理機構在旅客購買機票時一併代徵。旅客在辦理退票時,航空公司或者銷售代理機構應全額退還代徵的民航發展基金。
“目前,客票銷售環節已經按照民航發展基金的徵收管理辦法執行了。我們只是代徵。”山東一航空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
濟南國際機場財務部門介紹,“包括機場建設費,2004年9月起就不由機場收取了,都是直接在機票銷售時代收,然後上繳國家和地方財政。”
據悉,機場建設費最早于1992年開始在國內一些機場徵收,迄今已經有20年曆史。“不可否認,這個費用對我國民航的基礎設施建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改成民航發展基金是為了更貼合當前民航發展的新形勢。”我省民航協會一位負責人表示。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機場建設費變身民航發展基金後,在補貼貨運航空、支線航空、國際航線,推進節能減排的同時,首次將通用航空也納入了補貼範圍。
航空旅客繳納民航發展基金的相關規定,執行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