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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民航發展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促進民航事業發展,根據政府性基金管理有關規定,財政部近日出臺《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民航發展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等相關內容進行了解讀。
繳納標準
國際和地區航班每人次90元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民航發展基金由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原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合併而成。民航發展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繳中央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專款專用。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等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辦法規定,在中國境內乘坐國內、國際和地區(香港、澳門和台灣,下同)航班的旅客,以及在中國境內註冊設立、並使用中國航線資源從事客貨運輸業務的航空運輸企業和從事公務飛行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民航發展基金。
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標準繳納民航發展基金: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遊發展基金20元)。持外交護照乘坐國際及地區航班出境的旅客,年齡在12周歲以下(含12周歲)的乘機兒童,乘坐國內支線航班的旅客,免徵民航發展基金。航空旅客繳納民航發展基金的相關規定,執行至2015年12月31日。
徵收方式
在旅客購買機票時一併代徵
在實際操作中,民航發展基金由誰負責徵收?航空旅客如何繳納民航發展基金?
這位負責人説,民航發展基金由財政部委託民航局統一組織徵收,民航局清算中心具體負責民航發展基金的徵收工作。
航空旅客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由航空公司或者銷售代理機構在旅客購買機票時一併代徵。航空公司或者銷售代理機構開具的民航客票行程單中應當單獨列明代徵的民航發展基金,並套印財政部財政票據監製章。
這位負責人強調,旅客在辦理退票時,航空公司或者銷售代理機構應全額退還代徵的民航發展基金。
航空公司或者銷售代理機構代徵的民航發展基金,由民航局清算中心負責徵收並全額上繳中央國庫。航空公司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由清算中心直接徵收,並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使用範圍
主要用於民航基礎設施建設
辦法明確,民航發展基金使用應當遵循以收定支、統籌安排、專款專用、注重效益的原則。民航發展基金使用範圍如下:
——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包括機場飛行區、航站區、機場圍界、民航安全、空中交通管制系統、科教、信息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歸還上述建設項目貸款,安排上述建設項目的前期費用和貸款貼息;對貨運航空、支線航空、國際航線、中小型民用運輸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進行補貼。
——民航節能減排,包括支持民航部門及機場、航空企業節能減排新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節能設施或設備更新改造,行業節能減排管理體系建設等。
——通用航空發展,包括支持通用航空企業開展應急救援、農林飛行等作業項目,通航飛行員教育培訓,通航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和設備更新、改造等;民航科教、信息等重大科技項目研發和新技術應用;加強持續安全能力和適航審定能力建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