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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靈:市場經濟再出發 金融改革再遠航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4日 08: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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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改革開放30年取得了輝煌的成就,如今已走到一個十字街口。是否定過去改革的路線,還是説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我覺得是到了該形成共識的時候了。吳敬璉老師説過,我們改革的方向應該是市場化、法制化和民主化,單從經濟領域當中的市場化問題來講,我認為市場經濟的再出發應當基於三個方面:産權明晰,契約自由,交易公平。

  首先是産權明晰。在這一層面,應當超越國有、民營的爭論,發展社會資本,共享經濟成長的成果。産權明晰是商品交換的基礎,但幾百年來企業産權制度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並不完全是那種私人作坊式的個體經濟為主導的經濟了。以往在政治經濟學中,商品經濟是以私有制為基礎的,但是現在看來,産權未必全部私有才可以産生商品經濟。只要産權是明晰的,在不同的産權之間也會有商品交換。在這樣的情況下,應該對産權制度發展的現實進行充分審視,以此來進一步探討未來企業制度的發展。

  復旦大學新政治經濟學中心曾做過一個關於“現代化企業産權制度演變與國企改革”的課題,對西方現代企業中的産權革命進行了介紹。西方産權制度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早期的業主制企業,即小作坊式生産。當時企業組織是出資人、創業人、經營人三位一體的。企業壯大後,出資人和創業者的經營管理水平受到制約,此時出現了經理者,特別是股份制企業的發

  展,使得出資人和經營者開始分離。馬克思資本論提到,沒有股份制的産生就不會有現代化的工業,因為靠單個資本利潤積累難以迅速擴大生産,只有通過股份制把所有資金積累起來才可能産生大工業。股份制企業的産生使得所有權和經營權産生分離,西方把它叫做“經理資本主義”。但是再往後社會發展出越來越多的集合資本,社會資本逐漸進入到企業當中。這些社會資本、機構資本使所有者得到提升,比如西方國家的養老金、共同基金、PE、慈善基金等等,他們都成了大企業的重要股東。這一現象不僅出現在美國,在歐洲也是一樣。很多個人財産集合起來之後,就出現了一個替身所有者,即機構股東,他們在替大家打理財産,成為企業主要的股東,並由此産生一種信託文化。於是就出現了新的三權分離:終極所有者、替身所有者和經營者(職業經理人)。終極所有者是個人,他個人也可以繼續當企業的股東。這就是資本主義經歷的第三個階段,叫做“信託資本主義”。因而社會資本不局限于企業的公、私屬性,産權社會化是歷史趨勢。

  社會化的資本能為公民帶來財産性收入,共享改革開放的成果。對於私和公的關係,有一句話可以概括:公到極處便為私,私到極處便為公。公到極點時,對於一個全民的企業,全民無法去約束它,在沒有制約的時候,它的一把手就是這個企業的所有者,這就是“公到極處便是私”。我們現在談到很多腐敗的現象,其實就是東西是大家的,沒有人去管他。而私到極處便為公,每個人都有自己一份財産,當個人的財産要找一個可靠的人委託其經營的時候,就要對這個受託的人進行監督。現在大家都是有産者,財産交給誰管?就交給政府管。政府代表人民利益,對其公權力應該有監督。如果我們的財産需要保值增值,可以自己投資,還可以把財産交給第三方去管,也就是信託,這種由信託方式産生的財産的集合就是社會資本。因此,市場經濟的基礎是産權明晰,産權明晰並不意味著企業全部私有化,社會資本的有效運用可以給老百姓帶來更多的財産性收入,能夠讓老百姓共享改革開放的成果。

  第二,合理界定政府職能,給公民以契約自由。金融活動是一種財産處置權,財産權表現為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自己的錢到底是花費掉,送給別人,還是借給別人去求利,或投資求利,這應是個人的自主權。只有風險責任與收益權相匹配,才有真正的金融活動,政府承擔過多會抑制金融發展。為什麼對居民的金融財産權沒給予充分的尊重和自由呢?因為政府承擔了過多風險,所有的金融機構一旦出風險,政府就去兜底,政府怕自己兜底,所以就對老百姓的財産權加以各種限制。實際上,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政府只負有限責任,只有樹立這樣的理念,才可能解放金融。為何要對金融實施監管?因為多數人參加一個活動的時候,大家都不願意監管,容易産生搭便車現象,這時就需要有公權力的介入來保護多數投資人的利益,減少搭便車帶來的社會混亂。契約自由的前提是政府邊界的合理界定。如果能夠對監管界定一個合理的邊界,給玩自己的錢的人以自由,給玩少數人的錢的人以適當的監管,玩多數人的錢的人由監管當局監管,我們才可能在減少金融控制方面做得更好。

  第三,完善法制環境,構築社會道德底線,是保證公平交易的基礎。一方面要強化投資者教育,樹立買者風險自擔的理念,防範道德風險。現在政府管理的內容太多,很多個體行為的風險最後仍要讓政府承擔責任。例如溫州那麼多人在十多年間不斷地參加高利貸行為,自己掙了錢他偷著樂,出了風險之後卻要起訴政府,讓政府賠償。自己的行為應該自己負責。如果不樹立起買者風險自擔的理念,自己掙了錢都不説話,出了虧損就找政府,這種風氣一旦蔓延下去,中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場經濟和金融交易行為。另一方面,要完善法律法規,堅守司法公正,揚善懲惡,凈化社會環境,來保證公平交易。我們有很多的法規,但在執行的時候往往並沒有做到公正執法,如果不能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這樣也會敗壞社會道德。法律是社會規則和道德的文字表現,但如果社會道德缺乏底線,法律也難以完善並得到妥善執行。

  金融改革再遠航的方向

  對於金融市場來説,金融改革再遠航也應當著眼於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金融是社會資本的凝聚劑。西方國家從私人作坊資本到後來的股份制企業,到如今社會資本介入到很多的現代企業制度當中,金融是一個很重要的凝聚劑,通過金融手段把私人資本凝聚起來變成一種社會資本。我引用復旦大學新政治經濟學中心課題組的成果,對社會資本劃分為三類。一是聯合起來的私人資本,比如共同基金,這是按照西方的理念,在中國就叫證券投資基金,還有保險公司、銀行信託等,其實就是把每個人的一份錢交給了社會。二是社會集體的聯合資本,如公司養老金、公共或政府養老基金、個人退休賬戶等。他們是法人機構,但是集體的聯合資本是每個人個人賬戶集合在一起變成一個法人,這個法人機構的最終所有者其實是每一個個人。三是法人社會資本,這個就是獨立法人了,沒有最終所有者,因為大家已經把錢都捐出來了,比如各類基金會(如學校的基金),還有捐贈基金、公益慈善機構等等。

  第二,健全法制,促進社會資本的形成。一是在法律上給財産法人以法律地位。中國目前只有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沒有財團法人的概念,

  各種慈善基金在活動的時候沒有財團法人地位。這次在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修訂中,各類基金的法律地位最大障礙在於一筆錢在中國是沒有法人地位的。其實社會資本就是許多個人錢的集合,這個錢的集合應該被賦予法人地位,這樣可以破除過去狹義的私有概念。而我們的法律體系現在不支撐社會資本的存在,財團法人這個概念是沒有的。

  二是應當建立個人所得稅的遞延制度,出台中國401K計劃,發展年金制度,建立多層次的養老制度。社會資本很大一塊是養老金、保險金,我們現在的保險制度包括國家基本的社會保險制度,各個單位、企業為職工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以及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活得了”靠社會保險,“活得好”靠企業年金和個人商業保險。要求國家的社會保險讓每個人都活得好,這是不可能的,這是養懶人的,國家的社會保險只能保障最基礎的生存,如果要生存得好,就應該到一個好的單位去好好工作,加入一個好的企業。這其實也是個優勝劣汰的過程。如果要活得更加體面,你就需要更加努力,自己有錢、有能力去投商業保險。

  三是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法,發展公募基金(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對於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法過程中所遇到的體制的障礙,我希望以後能夠有專門的研討。我認為修訂證券投資基金法,培育社會資本,給所有老百姓以更好的財産增值的機會,扶持我們實體經濟的發展是非常重要的。

  四是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基金和慈善機構。

  五是完善信託法,保障最終受益人利益和社會資本的專業化運作。我們現在所有社會資本都是受託經營和受託管理的,但是在這個環節上的法律是不健全的。

  第三,深化金融制度改革,加強服務實體經濟。一是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疏通各類資本投資渠道,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我們現在的資本市場只有公開的交易所市場,但是如果想讓每個企業從它出生到成長都能夠獲得股本融資,然後獲得債權融資的話,我們還需要發展更基層的市場,就是OTC市場(場外交易市場)。企業股權在OTC市場上的交易是有一定條件的。一是按照法律界限不是一個公眾企業,二是對於非公眾企業能否交易應該經由做市商和合格投資人認定。按照中國目前的情況,向累計超過 200 人的對象發行股份就成為公眾公司,如果是公眾企業的股份進行交易就必須按照公眾企業的方式進行審核。但是在200份以下能不能交易,能不能到場外交易?我覺得選擇權不應該在於監管部門,而應交給券商和合格投資人來判斷。中國目前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舊的公司法規定1000人以上為公眾企業,而新的公司法和證券法標準是200人,200人到1000人之間還有大量公司,據説有兩萬個公司,他們的産權沒處交易。我認為現在的股份代轉讓系統應該為這200份到1000份股東的交易提供一個合法場所。因此,要在中國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應該建立做市商制度,由券商和投資者確定一個企業的股份在沒有公開上市之前能不能進行交易,把這個選擇權給市場。

  二是探索金融機構綜合經營制度,增強金融機構忠誠客戶的責任。現在銀、證、保、信託四類金融機構都在做代客理財業務,都在集合社會資金運作,但執行的其實是不同的規則。鋻於機構監管的客觀現實,可以不改變監管的格局,但是監管理念應該是一致的。既然是代客理財就應該忠實于客戶,設計各種産品的時候應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客戶利益至上,而不是為了賣出自己的産品,對客戶進行有意無意的誤導。

  三是以需求為導向引導金融創新,為客戶資金保值增值服務。如今除了傳統意義上的銀行存款、保單和傳統意義上的證券買賣以外,絕大多數人都已經進入到理財市場,絕大多數機構都是在做理財業務,所有的創新基本上也是在理財這個環節上對各種産品的組合。在這種組合的過程中,我們的金融機構應該回歸服務的本質,以客戶需求為導向,而不應該以自己盈利為導向。有人起訴高盛,因為高盛在很多金融産品上對客戶是有誤導的,風險揭露是不充分的。這次金融危機就是由於很多的金融機構為了自己的盈利,不斷設計各種産品,以供給為導向引導需求,誤導公眾,引起了資産泡沫,最終導致了金融危機。所以我認為金融服務業應該是需求導向,而不應是供給導向。

  最後,要在産權明晰、風險自擔的基礎上完善監管,放鬆管制,促進金融業的發展。對政府而言,是“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律授權什麼才能做什麼;對老百姓來説,“法無禁止即可為”,只要法律不明令禁止,老百姓就可以做。做出來有了風險,政府再制定規則做還是不做,該怎麼做。如果秉承這樣的理念,才有可能解放我們的金融,才能夠讓中國的金融有大的發展。現在,中國的GDP總量已經達到全球第二,但是人均GDP還差得很遠,中國金融業的發展也差得很遠。中國的企業走出去,中國企業資本走出去,需要金融服務的支撐,但如果金融存在這麼多的管制,自己的法制這麼不健全,很難在國際市場上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務。

  (作者係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中國人民銀行原副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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