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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發行遏制超募 實施細則尚待跟進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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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內期待已久的存量發行制度漸行漸近。證監會近期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中正式提到存量發行制度。對此,接受證券時報記者採訪的業內人士表示,該制度將有助於解決新股發行中存在的“三高”問題。同時,業內人士紛紛呼籲出臺針對該徵求意見稿的實施細則。

  將有效遏制超募

  徵求意見稿中提出,“在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推動部分老股向網下投資者轉讓,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數量。持股期滿3年的股東可將部分老股向網下投資者轉讓”。這就是業內呼喚已久的存量發行。儘管存量發行在海外成熟市場較為常見,但對於國內新股發行改革來説,推出存量發行制度仍是一大進步。

  多位接受記者採訪的業內人士表示,存量發行將會增加新股上市流通股的數量,能有效緩解股票供應不足的現象,從而遏制新股炒作。“此外,該制度肯定能有效遏制資金超募現象。”北京某分管投行的券商副總裁表示。

  自2009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重啟以來,新股超募現象一直受到詬病,上市公司賬上存在大量閒置資金,甚至用閒置資金購買銀行理財産品。上述券商副總裁表示,事實上,部分上市公司所需的資金量並不大,其上市是想改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按照《證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需符合下列條件: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份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例如,部分公司不需要太多資金而採取存量發行,在上述25%比例的限額下,發行人股東可將股份通過老股轉讓的方式推向市場,比如轉讓10%的股份,那麼首發的股份只要達到15%就能滿足條件要求。”上述副總裁表示,這意味著通過老股轉讓可減少公司上市時股份的增量,從而解決超募問題。

  應出臺實施細則

  任何一項制度的出臺往往利弊並存。監管部門相關人士曾公開表示,存量發行不利的地方在於會助長大股東套現。畢竟,IPO重啟以來,原始股東在公司上市後套現的現象較為普遍。

  為有效遏制上述問題,徵求意見稿中要求,“老股轉讓後,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不得發生變更”。接受採訪的另一家北京券商分管投行的副總裁表示,此舉只能相對限制大股東的套現,比如大股東若持有公司60%的股份,則可以轉讓30%的股份,但仍不改其實際控制人的地位,而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東一般對所處的行業和公司情況非常了解,完全可以在行業發展處於高峰期時轉讓股份。

  此外,徵求意見稿中提出,“老股轉讓所得資金須保存在專用賬戶,由保薦機構進行監督”。“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轉讓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滿1年後,老股東可將賬戶資金餘額的10%轉出;滿2年後,老股東可將賬戶資金餘額的20%轉出;滿3年後,可將剩餘資金全部轉出。”

  對此,北京另外一家券商副總裁認為,除了對實際控制人轉讓老股有限制資金轉出的規定外,也應有針對創投、私募股權投資(PE)機構的限制性規定。“具體規定可以有所不同,比如控股股東鎖定期可以長一些,小股東鎖定期短一些。”該副總裁表示。

  “徵求意見稿只是關於一些籠統性的規定,而保薦承銷業務是一項非常具體的業務,要促進政策落實,未來還應出臺相關解釋性的規定或實施細則。”多位接受採訪的投行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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