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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名酒“卡斯特”公司侵犯中國商標權
案件昨日在溫州一審判決,它將賠償3373萬元
昨天下午,溫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法國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國經銷商停止使用“卡斯特”商標,判令其賠償上海班提酒業公司和李道之3373萬元人民幣。至此,這起歷時六年,中國葡萄酒行業針對外國企業侵權的知識産權官司,以中國“卡斯特”商標持有人一審獲勝。
法庭查明,上世紀90年代末,李道之創辦了上海班提酒業公司和上海卡斯特酒業公司並擔任董事長。上海卡斯特是“卡斯特”商標合法授權銷售和使用的機構。該公司從1998年開始在進口葡萄酒上使用“卡斯特”的名稱並於2000年獲得商標註冊核準。2012年1月,上海卡斯特酒業又經中國和法國政府批准,收購了法國波爾多地區的三個酒莊,正式推出“卡斯特大師”系列中高檔葡萄酒並出口中國等國家。
法國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5年,是法國葡萄酒生産商之一。從2006年開始,該公司在中國大量銷售“卡斯特”商標的葡萄酒。李道之與法國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卡斯特”商標的紛爭由此發生。
2009年10月,李道之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法國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國代理商深圳公司,此案涉及金額超過2億元。2011年6月,李道之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並獲得裁定,法院查封了法國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CASTEL註冊商標專用權。
法庭認為,法國卡斯特兄弟公司對卡斯特商標在中國的合法存在一直是明知的,但是其依然與中國的深圳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在法國粘貼侵權商標後銷往中國。因此,法國公司與深圳公司構成共同侵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參照上市公司張裕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資料,判決法國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國經銷商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並在相關媒體刊登聲明,消除侵權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37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