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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管理條例》4月10日公佈施行。針對實際中有的地方不顧學生家長的合理訴求,不適當地撤點並校,條例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條例規定,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負責起草該條例的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長趙曉光指出,這體現出政府對校車安全的政策導向。
在校車服務對象的範圍上,條例沒有將高中生納入校車服務範圍,同時對使用校車接送入園幼兒作了特殊規定。趙曉光説,這充分考慮了學生的身體條件、自我保護能力等因素。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