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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石家莊4月7日電(記者 馬天雲)為依法保護住房用地産權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依法、公開、公正、有序的土地市場,石家莊市將實施《關於發放個人住宅用地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實施意見》,有效期截止日期為2017年3月23日。
《意見》規定,凡城鎮個人住房用地,須到當地縣級以上土地登記機構申請城鎮個人住房用地登記,市區範圍內的城鎮個人住房用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受理並辦結,未經登記的城鎮個人住房用地土地使用權,不發生效力,對上市交易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不經登記,不得進入房地産市場流轉。
按照規定,凡已辦理土地初始登記,且領取市級房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的,可由土地所在地的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受理城鎮個人住房用地登記申請,經審批後,為有關業主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回遷安置城鎮個人住房用地登記發證,要先行辦理回遷區住宅用地初始登記,經審查拆遷安置協議等有關手續,確屬回遷安置的,可直接為有關業主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上所建的已售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和個人集資住房,必須按有關規定依法補辦徵地手續,並進行初始登記後,方可分割發放個人住房用地《國有土地使用證》。
此外,涉及城鎮個人轉讓住宅時,其獨自使用和分攤的土地使用權須隨同轉讓,轉受讓雙方應共同到土地所在地的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而已售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商品房和個人集資住房用地涉嫌違法用地的,但購房者在2000年12月31日前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可直接給購房者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