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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近日就新一輪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要求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加大對不當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此,投資者期待新政讓造假者不敢造假。從維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出發,對造假上市行為給予更嚴厲的“秋後算賬”,增加違規違法的成本。
當前新股發行存在的問題,最突出的是“三高”發行,但並不僅止於此。發得太多、發得太高、發得太濫,如同“並發癥”,嚴重影響到國內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其中,造假上市與業績變臉,最令投資者深惡痛絕。高價發行的危害在於過度透支業績增長,而造假上市與業績變臉如同一場騙局,致使投資者損失更加慘重。近年轟動的勝景山河、綠大地等造假案,均是造假上市的典型。綠大地2007年11月以16.49元的價格IPO發行,上市首日開盤價40元,新股炒作期間一度上漲至63.88元,而停牌前的複權股價為18.14元。對綠大地的公眾股東來説,陷入了血本無歸的困境。我國雖已建立證券民事訴訟制度,但中小投資者通過法律訴訟獲得補償十分困難,也十分有限。
此次出臺的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徵求意見稿,劍指多種違規違法行為,涉及財務虛假披露、路演和“人情報價”的監管、第三方評估等方面。換言之,在新股發行過程中,增加發行人與仲介機構等參與者的責任,讓不誠信的行為付出代價,促使各方的行為受到約束。就財務虛假披露而言,不僅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責任,對負有責任的仲介機構和相關人員一併予以處罰。
其實,上市公司造假問題至今沒能得到有效遏制,根本原因在於違規違法成本太低。這導致了造假行為前赴後繼,仲介機構不把誠信當回事,某種程度上變成鼓勵造假。拿勝景山河的處罰來説,證監會認定仲介機構存在三大問題,包括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的盡職調查工作不完善、不徹底,對勝景山河的銷售及客戶情況、關聯方等事項核查不充分等,由此對保薦機構平安證券採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對保薦代表人採取了“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監管措施。然而,這份號稱史上最嚴厲的罰單究竟有多少威懾力?與勝景山河矇混過關可能獲得的巨大利益相比,處罰顯得太微不足道。緊跟著尋求IPO造假的公司不是沒有,證監會前不久否決了上海冠華的兩次上會,該公司披露的“新版”招股書爆出2010年披露的“舊版”招股書存在重大虛假記載。
再説綠大地造假上市案,靠虛假業績IPO募集騙得3.46億元,一審判決認定招股説明書“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數額巨大”,以及“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但綠大地僅被判罰400萬元,綠大地的多位高管均獲得緩刑,並沒有被處於罰款。這樣的判決被不少法律專家痛批為“蜻蜓點水、隔靴搔癢”,等於讓違法者全身而退。該案現已被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原法院重新審理。透過這起案件,可以看到國內缺乏嚴懲上市造假的法律環境。一審法院如此輕判,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更難以起到遏製造假的懲戒作用。
此次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徵求意見稿中,明確將對不當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意在提高IPO發行的質量。從市場的初步反應來看,仍擔心“雷聲大、雨點小”。有專家指出,徵求意見稿對發行人、仲介機構的行為規範沒有超出過去的範疇,重申和強調的意義更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不能“光打雷”,有待細化落實加大處罰的力度。
對勝景山河及綠大地的“秋後算賬”,都不能稱之為動真格,難以“殺雞駭猴”。監管部門還應該積極推動相關法律的修改與完善工作,從根本上改變處罰力度過輕的問題。根據現行《證券法》第192條的規定:“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在三十萬元罰款上限的法律懲罰背景下,監管部門高喊加大處罰力度,顯然難以有較大的作為。
制售地溝油最高可判死刑,上市造假騙人錢財為何不能重判?10年前發生的美國安然公司造假倒閉案至今讓人記憶猶新,當時作為國際五大會計事務所之一的安達信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最終落得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的結局。該案中,安然公司前首席執行官被指控的二十八項罪名中十九項成立,被判處監禁二十四年零四個月。可見,對上市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必須從嚴處罰,使造假者難有生存的空間。當造假者及其幫兇擔心“坐穿牢底”及“傾家蕩産”之時,保護投資者利益才不會成為一句空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