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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新股發行改革接連出拳——IPO企業招股書預先披露時間大幅提前,IPO審核流程首次公開,並動態披露在審企業名單及狀態。這些舉措意味著,新股發行改革或逐步弱化實質性審核,而是堅持發行監管公開化作業和市場披露為本,增加發行人和仲介人承擔誠信申報和信息披露的法定責任,實行以信息披露為主的審核制度。
證監會實行上述公開化措施,一是有利於發行市場更加公平、公正和便利,降低市場信息不對稱,避免猜忌和誤導性輿論,增強公信力;二是促進審核工作自我約束和改進;三是督促發行人和仲介人更加自覺主動,特別是仲介人更加勤勉盡職;四是便於擬上市企業和整個資本市場共同接受公開化指導,有利於誠信專業的場外市場建設。
比如,在引起市場廣泛關注的綠大地欺詐發行案中,發行人及保薦機構在這一過程中需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值得關注。如果在發行審核過程中,增加發行人和仲介人承擔誠信申報和披露的法定責任,那麼出現違規虛假的,發行人和仲介人應承擔法律和監管的責任。這種責任是可延伸的,可以“秋後算賬”,具有司法和監管的威懾作用。招股書一經申報具有法定責任,一經披露具有公開責任,就會減少類似的欺詐發行案發生。
實際上,儘管對股票發行財務和非財務的虛假信息,在識別和監管上均有大幅提升空間,但這是一個國際性難題,不能僅僅依靠監管部門來解決,特別是發行審核作為非現場審核,不可能完全保障發行人和仲介人均誠信無欺,不能保障完全糾正發行人申報披露和仲介機構專業意見的局限性。
因此,發行審核不應對發行人進行價值判斷,也不應對發行人優劣好壞作出主動評價,更不對發行人未來的業績波動甚至經營失敗提供保障。否則,投資者會誤以為,通過審核的IPO企業,有證監會把關,一定是好企業。
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發行審核的核心,應是督促發行人按招股書和申請文件準則做好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信息披露,為投資者提供符合法定條件的股票産品説明。因此,通過發行審核為資本市場提供的産品,應是符合發行條件且信息質量有法定保障的股票。
也就是説,發行監管要更加專注於以信息披露為核心,不斷提升信息披露質量,抑制包裝和粉飾業績。對發行人存在的瑕疵、不確定性或風險進行督促,充分揭示和披露,要求“醜話説在前頭”,要求不遮掩不回避不隱瞞,不做誇大性誤導性陳述,但對不符合條件的發行人的IPO申請,包括已發生或正在發生重大不利因素影響發行人持續發展的,由發審委審議決定不予核準。
從目前發行改革趨勢看,證監會正研究取消現行制度中涉及公司價值實質性判斷內容,比如上市公司持續盈利能力等,避免造成誤導,代之以由發行人和仲介人承擔誠信申報和信息披露的法定責任。申屠青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