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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近日就新一輪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最核心內容是進一步推進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制度建設,逐步淡化監管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斷。業內人士認為,此次改革的核心目標是促使新股價格真實反映公司價值,實現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均衡協調健康發展。這些改革措施的推出是新股發行市場化進程中的重要一步,但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分步實施,平穩推進,通過逐漸強化信息披露,弱化實質審核,抑制新股定價“虛火”。
信息披露是新股價格形成的基礎。沒有真實完整的信息披露,合理的發行定價也就無從談起。一直以來,我國發行審核注重對募資必要性、募資投向、持續盈利能力、股權沿革等實質因素的考察。實際上,發行審核不應對發行人進行價值判斷,也不應對發行人優劣好壞作出主動評價,更不應對發行人未來的業績波動甚至經營失敗提供保障。否則,投資者會誤以為,通過審核的IPO企業,有證監會把關,一定是好企業。
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監管部門只須確保擬上市公司如實披露自身財務及非財務情況,向投資者提供了真實、可靠的信息即可。
市場對發行的反應情況則依賴於其根據所獲取信息進行的決策和判斷。
因此,發行審核的核心,應是督促發行人按招股書和申請文件準則做好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信息披露,為投資者提供符合法定條件的股票産品説明,抑制包裝和粉飾業績。對發行人存在的瑕疵、不確定性或風險進行督促,充分揭示和披露,要求“醜話説在前頭”,不遮掩不回避不隱瞞,不做誇大性誤導性陳述,但對不符合條件的發行人的IPO申請,包括已發生或正在發生重大不利因素影響發行人持續發展的,由發審委審議決定不予核準。
強化信息披露,弱化實質審核,並不是放鬆要求,而是更加注重落實發行人、各仲介機構獨立的主體責任,全過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質量。發行人和各仲介機構應按法規制度履行職責,不得包裝和粉飾業績。對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應本著誠信、專業的原則,善意表述。
強化信息披露,必須同時加強對造假上市等行為的懲處力度,讓造假者不敢造假。也就是説,要在發行審核過程中,增加發行人和仲介人承擔誠信申報和披露的法定責任,如果出現違規虛假的,發行人和仲介人應承擔法律和監管的責任。這種責任是可延伸的,可以“秋後算賬”,具有司法和監管的威懾作用。招股書一經申報具有法定責任,一經披露具有公開責任,就會減少欺詐發行案的發生。
現階段新股發行中的弊端是我國資本市場的痼疾,所謂新股價格畸高、“打新”投機嚴重及隨之出現的“業績變臉”和市場表現下滑,除體制機制原因外,還有深刻的社會、文化和歷史根源。因此,在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同時,還應同步推進其他改革,加強風險揭示和投資教育,逐步改變目前存在的以“送禮祝賀”心態參與報價,以分享“勝利果實”心態參與認購,以“賭博中彩”心態參與炒作等種種不良習慣和風氣。只有全面考慮各種影響因素,採取綜合治理方針,才能取得預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