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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一個吃螃蟹的”新疆阿勒泰市,到之後陸陸續續進行試點的浙江慈溪、湖南瀏陽、寧夏銀川、寧夏青銅峽等地,包括官員財産申報、公示在內的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公示制度,雖然各地具體操作有較大差異,但不同的公開方式,卻走向了同一個結果零投訴、零異議。(4月4日《南方都市報》)
官員財産公示成為現實,正是創造了讓人民有權批評、監督政府的條件,也是一種“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的印證。與此同時,如果沒有“官員財産公示”,可能也就沒有政治體制的改革基礎,也必然影響經濟體制改革和現代化建設。從“第一個吃螃蟹的”新疆阿勒泰市,到之後陸陸實行官員財産公示的市、縣,讓公眾看到了官員財産正在一步步“陽光”起來。
然而,無論是新疆阿勒泰市,還是之後的其它市、縣,不同的公開方式,走向的卻是同一個結果零投訴、零異議。真的是“效果很好”呢,還是效果不盡人意?在筆者看來,“零投訴零異議”恰恰説明,“官員財産公示”這一合理的政治制度,積極的政治行為,還沒有科學、有效地運用好。正如反腐學者、中央黨校教授林喆則所認為的,“這一現象正是"效果不好"的表現,説明現在所實行的公示方法有問題。”而問題恐怕是出在有“選擇性公示”上。
從公家層面來看,對官員財産公示主要還是在“體制內”進行,大都是,公示的範圍局限于本機關本單位,同時公示時間也是有局限性的,有的公示是曇花一現,有的則是一次公示幾年不換,比如新疆阿勒泰市,市委書記吳偉平雖然已逝,但在他2009年推動下的公示內容仍挂在網上,時間卻仍然停留在2009年2月。
從個人層面來説,所謂申報是以個人申報為主,查證次之,或可以説目前還基本無“查證”。由於公示是建立在個人申報基礎上的,這也就意味著,報什麼與不報什麼,完全取決於個人自覺。而對個人而言,當然知道什麼內容是該申報的,什麼內容是不該申報的,而可以肯定地説,沒有一個官員會把自己的非法所得、腐敗行為自覺自願地申報出來,公示于眾。
原本老百姓對於官員的“家底”是沒有概念的,如此選擇性公示,一方面,公眾便無法從中獲取到足夠的信息,也就很難看出其中的真問題,從而公眾的監督自然就會少了目標,也當然就無可“訴”了;既然是有“選擇性公示”,公眾對官員財産公示,就會從“熱情”變成“無心情”,也就懶得“訴”了,這恐怕是“零投訴零異議”另一方面。
“零投訴零異議”並非表明官員財産公示“效果很好”,相反表明,官員財産公示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做好“建章立制”文章,比如,建立財産申報查證制度,保證官員的財産等公示內容的真實性,比如進一步完善和規範公示細則,讓公示內容年度化,公示範圍公開化等。總之,只有當真實、透明成為“公示”運行過程的底色,才會有公示的真正效果。期待著“官員財産公示”能一步一步向前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