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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門下發規定:非公企業也應實行民主管理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1日 09: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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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監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全國工商聯等全國廠務公開協調小組成員單位日前聯合下發《企業民主管理規定》。據悉,這是26年來,我國首次以六部門共同頒布規章的形式全面規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並且打破了企業所有制界限,明確非公有制企業也應實行民主管理。

  《規定》最大的突破在於明確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有的企業都要實行民主管理。這意味著非公有制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制度,公司制企業設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有了強有力的法律和政策支持保障,更多企業職工將能夠規範有效地行使民主管理權力。

  據介紹,《規定》對職工代表大會的定性和定位問題做了界定。全國廠務公開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人表示,《規定》澄清了原有的兩種極端認識,即可用其他職工參與企業管理方式取代職工代表大會,或者以企業民主管理替代行政管理。該負責人説,《規定》第一章第三條即明確“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這表明職工代表大會不是取代企業管理機構的正常管理,其他民主管理方式也不能替代職工代表大會作為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

  《規定》在對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組織和工作制度作出統一規範的同時,關照了不同性質、不同規模、不同治理結構企業的實際情況,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公司制企業,縣級以下不具備單獨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條件的中小企業,集團企業建立職代會制度分別作出了規定,增強了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針對性和操作性。

  針對企業用工形式多樣化的實際,《規定》明確了“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以及與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職工,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解決了一些企業農民工、勞務派遣工等所謂“非正式職工”不能成為職工代表的問題,擴大了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性,有效地保障了普通職工參與企業管理的合法權益。(記者潘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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