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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環境報訊 浙江省環保廳將全面推行綠色證券制度,強化監管,優化服務,助力上市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浙江省環保廳日前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明確企業上市環保核查內容、規程和監管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國家對上市公司核查要求的基礎上,進行了細化和延伸。
《通知》要求,企業申請上市或上市企業申請再融資、資産重組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需由環保部門出具意見的,環保部門應當對16個方面內容進行上市環保核查。包括:核查期內未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未受到省級及以上環保部門處罰或受到各級環保部門累計罰款不超過10萬元,沒有被責令限期治理、限産限排或停産整治等情況;建設項目環評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執行率達到100%;單位産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達到同行業先進水平等。
各級環保部門在為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出具初審意見時,應如實反映企業環保情況,不得瞞報企業近3年的環境違法行為。對存在弄虛作假或者故意瞞報行為、應經而未經上市環保核查擅自出具守法證明的環保部門,省環保廳將採取通報批評、在完成整改前暫停受理這一地區企業上市環保核查等處理。
在日常監管上,各級環保部門需加強對轄區內上市和擬上市企業的管理,並實行“一人一企”或“一人多企”的包乾制度,落實監管責任,既要加強日常巡查,也要開展突擊監督性檢查。並及時公開環境行政處罰情況,公開超標或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發生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事件的上市企業名單等信息。
對於上市企業,除了在年報、半年報中披露相關環境信息外,必須以環境快報的形式,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可能對上市企業證券及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環保重大事件,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影響。
對上市企業核查,浙江省將實行分類管理制度,進行差別化管理。對IT産業、服務業等輕污染和非生産型企業僅僅要求當地環保部門出具證明材料;對輕污染行業實行相對簡化的程序;對綠色企業、環境友好型企業則開闢“綠色通道”,允許簡化某些程序,對通過上市環保核查的企業自動納入綠色企業評選後備庫。
浙江省環保廳廳長徐震強調,全省各級環保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上市企業的服務和監管,務必把規範企業環境行為、建立良好環境秩序、維護公眾環境權益,與服務企業、支持發展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