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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財政部網站發佈《關於清理整頓地方財政專戶的整改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計息和保值增值作出規定,明確地方財政部門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除定期存款、購買國家債券以外任何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徵收的專項計息基金,其保值增值關係到社會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行。《意見》對此作出具體要求:(地方)提出可轉存定期存款或購買國家債券的基金結余數量和期限的建議;財政國庫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具體轉存定期存款、購買國家債券的操作方案,並按規定的程序實施;地方財政部門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任何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此外,《意見》明確,財政部門要對開戶銀行提出分險種、按政策計息的要求,由社保專戶開戶銀行提供一式多聯的利息通知單,同時送財政國庫部門、財政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記賬,財政國庫部門、財政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開戶銀行要定期對賬,財政部門不得自行分配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