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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賠償?免費搭車發生車禍怎樣劃分責任?試駕、試乘造成傷亡能否獲賠?酒駕、醉駕肇事該由誰來賠償?對於這些問題,徵求意見稿一一作出了規定,亮點多多,但爭議難免,其中最可能引起爭議的是關於醉駕傷人的賠償規定。
按照修訂後的刑法,醉酒駕駛機動車是犯罪行為,一個人犯罪致使他人傷亡,難道不該自己賠償,而由保險公司埋單嗎?這不是變相縱容酒駕、醉駕嗎?可能不少人都有這樣的疑問,但我認為這個規定沒問題,很合理。
所謂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産損失,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當然,保險公司賠付的金額,最高不會超過依據保險費所確定的賠償限額,即規定中的“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比如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承擔的經濟責任為50萬元,而他購買的第三者責任險最高賠償限額為20萬元,則另外的30萬元或由其他車險賠付,或者自掏腰包。
事實上,不管是交強險還是商業車險,其功能正在於為被保險人的過錯埋單,人們購買車險,就是為了讓保險公司為自己分擔責任。被保險人的過錯有大有小,倒車時撞到墻上致車輛受損,這是被保險人的過錯,但保險公司得賠;被保險人駕車闖紅燈撞到行人,這是違法行為,但保險公司也得賠。同理,被保險人醉駕致人傷亡,雖然過錯達到犯罪的程度,但保險公司仍然得賠。這些都是人們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後應享的權利,也是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後應盡的責任。所以,醉駕傷人保險公司須先賠償,回歸了“保險”的本義。
如果被保險人犯罪可以作為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理由,那麼被保險人違法呢?比如闖紅燈、壓線行駛、轉彎時沒打轉向燈等違法行為導致交通事故,也可能成為保險公司免責的藉口。如此,車輛保險就很不“保險”,失去了應有的意義,保險公司規避了責任。時下,確實有很多保險公司以各種藉口不賠或少賠,侵犯了被保險人的權益。
強化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主要目的並不是減輕被保險人的責任,更不是縱容違法犯罪,而是為了更好地維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權益——如果保險公司不賠,被保險人又無力賠償或久拖不賠,受害人就會二次受害。
當然,如果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醉駕致人死傷,導致保險公司的利益受損,可以在賠償受害人後向被保險人追償。這樣的規定,在先行保障受害人權益的前提下,平衡了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權益。(晏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