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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年來市民反映個別社會團體強制收費、捐款等情況,廣州市物價局出臺了《關於規範我市社會團體收費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對社會團體收費進行規範。
近年來經常出現社會團體向企業收取公告費、評估費、培訓費和集資、捐款,有的行政機關還將行政許可或審批前置業務,轉由有關社會團體協會辦理並收取費用等問題。對此,《通知》明確,社會團體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應按照國家和省公佈的收費項目目錄執行,不得在目錄以外擅自立項進行收費。此外,社會團體收取的具有壟斷性、強制性、行政許可、審批前置條件的服務性收費,要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
《通知》規定:社會團體未經批准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涉及行政審批前置條件的檢驗、檢測、評估(或評價、評審)、審計、鑒定、認證、考試、培訓等服務性收費的,一律按亂收費查處。而且,社會團體不得向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用;不得強制向企業收取公告費、集資、捐款等,不得利用行政權力和壟斷地位強制服務並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不得借業務主管單位的等級、驗證、年鑒等行政行為搭車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