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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財政部門監督行為,加強財政管理,保障財政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財政部制定了《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財政部門實施監督的對象、原則、監督機構及其職責、監督範圍、監督權限、監督方式和程序等內容作了全面規定。《辦法》規定財政部門監督職責由內設專職監督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共同承擔,明確了專職監督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各自的監督職責。《辦法》規定,財政部門實施監督可以採取監控、督促、調查、核查、審查、檢查、評價等方法,採用專項監督和日常監督相結合的方式。此外,還明確了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應當遵守的有關程序。
《辦法》強調,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應當堅持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相結合,建立覆蓋所有政府性資金和財政運行全過程的監督機制;應當與財政管理相結合;應當加強績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