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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優勢礦産資源開發的總量調控,防止過度開採,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産資源,近日國土部出臺《開採總量控制礦種指標管理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共5章17條,主要內容:一是國土部負責確定全國年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並分配下達到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標的分解、下達和監管;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的監管。
二是明確控制指標的確定、分配原則和下達方式。國土部依據全國礦産資源規劃、産業政策,綜合考慮礦産資源潛力、市場供求狀況、資源保障程度、採礦權設置和産能産量等因素,確定年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國土部分配各省(區、市)下一年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採用基數測算法或定量測算法。國土部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下達當年指標,指標不得跨年度使用等。
三是指標管理。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分解下達後,由礦山企業與其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訂責任書,明確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國土部對各地指標執行情況進行核查,對每年度指標執行情況進行通報。對超指標開採嚴重的省(區、市)責令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扣減該省(區、市)下一年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暫停該省(區、市)超指標開採礦種的礦業權配號。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