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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項目重大問題等應實地走訪發行人
證監會昨天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即日起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保薦機構監管的意見》,重點強化保薦機構責任,並放寬保薦代表人簽字單數。
與之前保薦代表人擔負絕大部分責任相比,這次保薦監管新規把責任範圍擴大到所有項目工作人員,並增強了保薦機構的責任。
證監會表示,此次發佈的意見將要求保薦機構進一步健全保薦業務內控制度,提高保薦項目質量。據新華社報道,根據新規,保薦機構的質量控制部門應切實履行把關責任,發現保薦項目存在重大問題和風險的,應指派專人實地走訪發行人並進行必要的現場盡職調查工作。
證監會表示,這次公佈的意見適當調整了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項目家數的規定。在現行兩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一家發行人的保薦工作,可同時在主板和創業板各有一家在審企業的基礎上,調整為允許同時在主板和創業板各有兩家在審企業。
不過,放寬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項目家數限制的制度安排不適用於違規記錄的保薦代表人和長期不從事具體保薦業務的保薦代表人。(記者敖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