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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增強保薦機構責任,發揮其整體作用,證監會16日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適當調整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項目家數的規定。由此前兩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一家發行人的保薦工作,可同時在主板和創業板各有一家在審企業,調整為允許同時在主板和創業板各有兩家在審企業。分析人士認為,這意味著投行保薦數量將大增,有助於擴大投行業務,遏制部分保薦代表人熱衷“跳槽”現象。
“這次發佈的意見是為強調保薦機構全方位職責。”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上述意見將要求保薦機構進一步健全保薦業務內控制度,提高保薦項目質量。要求保薦機構建立對保薦代表人和項目組成員的問核制度,督促相關人員做好盡職調查工作;要求保薦機構完善對保薦項目持續追蹤機制,避免保薦項目執行過程失控;要求保薦代表人和項目組成員在《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中説明自己所從事的具體工作,承擔相應責任。
對市場關注的保薦人簽字權問題,意見做了相應調整,但放寬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項目家數限制的制度安排,不適用於有違規記錄的保薦代表人和長期不從事具體保薦業務的保薦代表人。
自去年始,放開保薦代表人簽字權成為業內熱點話題,除本次“1+1”改為“2+2”外,業界建議將兩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一家發行人的保薦工作的規定改為一名保薦人負責一家項目,此外還有觀點認為應對保薦人實行分類監管並調整考試節奏等。對這些建議,證監會表示,“這些政策都在研究之中”。
證監會表示,將適時修訂《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積極推進保薦制度改革,進一步明確仲介機構責任,把保薦責任落實到保薦業務全過程和相關業務人員。
對上述政策調整,分析人士認為,將強化保薦機構責任,保薦人不再是稀缺資源。投行話語權大增,由投行挑選信譽好、能解決問題的保薦代表人,而不是保薦代表人作為“香餑餑”被爭搶。
證監會表示,上述意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實施工作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4〕167號)及證監會公告【2009】19號同時廢止。(本報記者 蔡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