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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竇紅梅)昨天,證監會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保薦機構監管的意見》,對現有保薦辦法進行了微調。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其中的重點內容是對保薦代表人進一步明確責任,強調保薦機構全方位的職責,要全方位發佈保薦機構的作用,使得保薦項目能被全程掌控。
意見主要內容有六項:包括要求保薦機構進一步健全保薦業務內控制度,提高保薦項目質量,要求保薦機構建立對代表人和成員的問核制度,督促相關人員做好相關盡職工作。要求保薦機構完善對項目持續的跟蹤和追蹤制度,避免出現程序上基本瑕疵和錯誤。要求保薦代表人極其整個項目組,在整個發行保薦報告中清晰工作,具體具名落實工作,留痕並承擔相應責任,將兩人簽一單改為兩人簽兩單。此外強調,保薦機構在明確清晰責任之外,保薦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要有所擔當。
證監會表示,此次發佈的意見將要求保薦機構進一步健全保薦業務內控制度,提高保薦項目質量,要求保薦機構建立對保薦代表人和項目組成員的溫和制度,督促相關人員做好盡職調查工作;要求保薦機構完善對保薦項目的持續追蹤制度,避免保薦項目執行過程失控;要求保薦代表任何項目組成員在《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中説明自己所從事的具體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這次公佈的意見適當調整了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項目家數的規定。在現行兩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一家發行人的保薦工作,可同時在主板和創業板各有一家在審企業的基礎上,調整為允許同時在主板和創業板各有兩家在審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