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資訊 >

*ST大地案休庭請示最高法院 公司年報披露添懸念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6日 08: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記者 高一 魏夢傑 

    又見何學葵。昨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ST大地欺詐發行股票案,當原*ST大地董事長何學葵出現在眾人面前時,引得眾人一陣交頭接耳。此次開庭主要針對該案的司法程序性問題進行了審理,並最終休庭,將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有關程序問題,在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後再行開庭。

    若檢察院抗訴生效,將對上市公司業績披露造成直接影響。法庭審判的結果將決定審計機構能否有依據出具公司2011年報的審計報告,也就決定了公司能否在4月30日前披露年報。因此,如果抗訴生效將出現兩種結果。其一,導致公司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報,從而令股票長時間的停牌。其二,公司預先出示年報,將來再根據審理結果對年報進行修訂。無論出現哪一種結果,公司2011年年報的披露工作面臨諸多不確定性,這已是不爭的事實。

    昆明市檢察院的公訴人在庭上宣讀了抗訴書,提出三條抗訴理由,一是認為一審對欺詐上市量刑偏輕,罰不當罪;二是認為公司及五名被告犯有違規披露信息罪,並補充了2008年和2009年半年報及司法會計鑒定書作為新證據,以支持對被告“多次”違規披露的認定;三是認為原審審級違法,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關於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意見》第10條規定,涉及證券期貨犯罪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故而一審法院官渡區人民法院不具有審理此案的資格。

    隨後,法庭審理主要圍繞一審審理的審級是否違法,公訴方提供的由兩份半年報和一份司法會計鑒定報告是否構成“新證據”、是否適用於本案來進行。控辯雙方是否與刑事訴訟法相違背,兩份半年報與原有的兩份年報是否重復取證、能否構成“多次”虛假披露等問題進行了充分辯論。審判長最後宣佈休庭,並將就有關程序性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在獲得答覆後及時通知各方。

    何學葵在庭審最後發言時表示,自己已對犯下的過錯有悔改表現並盡力進行了補償;補償了上市前虛增的7011余萬元的出資,放棄了公司控股權、出讓了自己名下3000萬股股權給新的大股東,為公司無償提供了5000多萬元的流動資金使用權。

    庭審後,*ST大地代理律師向記者談及公司的主張,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沒有任何公司行為(如董事會、股東大會紀要、決議等),公司不應該承擔主要責任;而從保護廣大中小股東利益的角度出發,應該著重追究犯罪實施的個人而非公司的責任。國外一些大的案例基本也是遵循的這個原則進行判罰的。

    據悉,在公司將於3月30日召開的股東大會上,新大股東雲投集團的3名董事將進入公司董事會,實力強大的雲投或為公司生産經營帶來曙光。

熱詞:

  • 披露年報
  • ST
  • 公司年報
  • 公司控股權
  • 公司董事會
  • 多次
  • 新證據
  • 最高人民法院
  • 抗訴書
  • 最高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