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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徵求意見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1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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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近日福建省經貿委研究起草了《福建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出在同等條件下,政府採購應當優先購買中小企業的商品或者中小企業提供的服務。

  根據該徵求意見稿,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逐步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用於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用於扶持企業發展的其他相關專項資金應當適當向小微企業傾斜,支持小微企業。

  對7種中小企業的創辦,徵求意見稿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落實國家和本省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費優惠政策,主動指導和幫助其申辦減免稅費。其中包括登記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當年吸納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安置殘疾人員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國家和本省支持、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創辦的中小企業;在原中央蘇區、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等欠發達地區創辦的中小企業;其他符合規定的中小企業。

  在中小企業的市場開拓方面,我省也擬給予支持,其中要求在同等條件下,政府採購應當優先購買中小企業的商品或者中小企業提供的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比例,向小微企業購買産品或者服務。中小企業參加符合産業導向的展覽展銷活動,由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資助。鼓勵中小企業到境外投資,擴大生産規模,允許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將獲利後5年內的所獲利潤充實資本金。

  另外,徵求意見稿還提出,對中小企業的舉報、控告和申訴,有關部門或者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或者舉報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並予答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辦結的,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並告知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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