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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緩解中小企業資金緊張問題一直備受關注。昨日,記者從省經貿委獲悉,省經貿委研究起草了《福建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徵求意見稿)》,對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在資金、創業、技術支持以及市場開拓等方面作出規定,其中,擬規定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
上述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有關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包括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
據悉,在資金支持方面,我省擬從設立專項資金、加大信貸支持、政銀企會商機制、擴大擔保物範圍、鼓勵民間及外商投資等方面進行規定。
其中,《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推進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建設,建立小微企業信貸激勵機制,降低企業融資實際成本,加強和改善企業金融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支持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發放貸款,並按規定對金融機構按照增量給予適度補助。
同時,還規定本省支持發展面向中小企業的區域性中小銀行、農村金融機構。地方商業銀行、農村金融機構等中小商業銀行應當把為創辦和發展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提供貸款作為信貸業務的重點,採取多種方式擴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總量。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徵求意見稿)》還規定擴大擔保物範圍,提出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完善面向中小企業的財産抵押物認定、評估、流轉等制度,推行動産抵押、股權質押、商標權質押、專利權質押、土地經營權抵押等新型擔保方式。
而在政銀企會商機制方面,擬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政府、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三方會商機制,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支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獎勵扶持中小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金融機構。
此外,還將不斷拓寬其他融資渠道,擬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和規範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拍賣行、融資租賃公司、投資諮詢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支持中小企業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股權融資、融資租賃等法律、法規允許的各種方式直接融資;支持我省中小企業到境外融資發行人民幣債券。
在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設立和使用方面,擬規定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逐步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財政支持,有條件的應當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扶持企業發展的其他相關專項資金應當適當向小微企業傾斜,支持小微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