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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網訊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在大量調查研究基礎上,日前已經擬定出了證券糾紛調解工作方案和調解規則,正在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
保護基金公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現階段,在我國建立證券糾紛訴訟外調機制的時機已經成熟,保護基金公司借鑒台灣保護中心證券糾紛調解機制,擬在保護基金公司現有框架內先行推動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糾紛調解機制,待時機成熟後再將保護基金公司的職能向其他方面拓展,如督促上市公司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短線交易行使歸入權、公益訴訟等。
當前,我國主要通過司法訴訟和行政協調兩條途徑來解決證券糾紛。國際趨勢上,投資者一旦遇到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糾紛,自身權益受到損害,除了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決外,還可通過調處機構的公正調解,避免進入訴訟程序,這樣一來,既可以節省投資者自身的訴訟成本,也減少了法院的訴訟案件,節約了社會資源。因此,從長遠來看,建立適當的調解通道,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節約社會成本,既是順應社會管理方式創新的需要,更是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一項具體措施。
證監會有關部門自2002年開始一直關注我國台灣地區的證券糾紛解決機制,保護基金公司成立後也對此進行了深入研究。據保護基金公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台灣地區證券糾紛調解機制值得借鑒。台灣2002年制定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依據該法規定設立了財團法人機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保護中心)專職行使投資者保護職責。保護中心的主要職責包括:保管運用保護基金、提供證券及期貨交易相關法律法規的諮詢服務、受理投資者申請調處證券及期貨糾紛、對造成多數投資者受損害的同一證券、期貨事件進行團體訴訟或團體仲裁、監督上市上櫃公司行使歸入權以及其他有助於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業務。從其性質上看,我國的保護基金公司與台灣地區的保護中心非常接近,但保護中心的職能範圍更廣。
台灣保護中心一項重要的職能就是調解證券、期貨糾紛。根據台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2條規定,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與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期貨公司、交易所、櫃臺買賣中心、結算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間,因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或期貨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産生的民事爭議,可以向保護中心申請調處。保護中心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成立專門的調處委員會,專門負責處理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的民事爭議事件調處事宜。一旦發生民事爭議事件糾紛,投資者即可填寫調處申請書向保護中心申請調處。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定,即視為調處成立,此時調處委員會將調處結果作成調處書,並送請管轄法院審核;調處案件一旦經法院核定,便與民事確定判決具有相同的效力。此外,若該民事事件已被法院受理並進入審理流程,在判決確定前,如果當事人向保護中心申請調處成立,並經法院核定通過,則視為于調處成立時,已撤回起訴。如此一來,不但省去了繁瑣的訴訟程序,紛爭亦可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