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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議:修改《公司法》 引入“優先股”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2日 1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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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行普通股票融資有時難以解決企業實際需求,來自廣東的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全國工商聯執委倪樂提出,可適時修改《公司法》,參考歐美經驗,設置融合普通股和債券功能的“優先股”制度,既可破解企業融資難題,也可讓投資者獲得穩定收益。

  優先股對股東權利有一定限制

  優先股和普通股有什麼區別?倪樂介紹説,其實這也不是新鮮事物,實踐中在瀋陽金盃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少數公司中有過嘗試。與普通股相比,優先股在年度利潤分配時優先分配公司利潤,在公司清算時優先分得公司剩餘財産。

  倪樂説,優先股股東在承擔較小風險的同時,其股東權利也受到一定限制,如一般不享有在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權,對公司的控制力弱于普通股等,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通常認為,優先股是一種融合了普通股和債券特性的混生證券,其基本屬性為股票,但是又具有明顯的債券特性。

  股息高過債券,風險小收益穩定

  對於發行優先股有什麼好處?倪樂認為,首先從發行人角度來説,當其既要通過股權融資,又不想稀釋其控股權時,發行優先股就是一個合適的選擇。當公司遇到財務困難或證券市場處於下跌空間時,發行普通股可能失敗,發行不受公司經營業績影響而享受固定股息的優先股,則容易獲得投資人的認同,有利於在困境下成功融資。同時,優先股對防範來自外部的惡意收購也有積極作用。

  對投資方來説,一些穩健型的投資者如國家社保基金、保險公司、企業年金等,其資金性質不允許進行高風險投資,而優先股的投資風險介於普通股和債券之間,股息通常比債券高,正是一種可供選擇的投資品種。同時,對抑制股市投機風氣也有積極作用。

  修法為優先股誕生創造有利條件

  倪樂建議,在現行公司法中設置優先股內容,對普通股、優先股股東的投票權、股利權、剩餘財産分配權加以區分並作出原則性規定。

  同時,也有必要由國務院制定優先股試行細則,對優先股的種類、發行、贖回、轉換及優先股股東的權利保護作出指導性的具體規定。此外,還需要對證券法等相關法律,以及《公司法》的配套法規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進行相應修改,為優先股的誕生創造有利條件。(記者 管亞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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