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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公司重大信息四年多的ST東盛(代碼600771)近日被全國各地的20位投資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300萬元的投資損失,這也是該公司第二次面臨股民集體索賠。前天,證券維權律師、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告訴記者,他受股民委託將ST東盛、西安東盛集團公司、陜西東盛藥業公司以及ST東盛兩任董事長郭家學與張斌起訴到法院,該案僅剩2個月的訴訟期限,符合條件的股民應儘快起訴。
隱瞞對外擔保等信息
2010年5月8日,ST東盛發佈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認定公司存在如下違法事實:1、2003年至2008年4月期間公司向東盛集團及東盛藥業提供資金沒有及時披露,涉及金額累計共16億元;2、2002年至2006年沒有對相關對外擔保事項及時披露,涉及金額11億多元。3、從2002年年報開始,至2006年中報,前後四年近十次財務報告中都沒有相應披露公司對外擔保事項、銀行借款、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貼現事項以及向東盛集團、東盛藥業提供資金事項。直到2006年10月31日,ST東盛才發佈《關於會計差錯更正的提示性公告》,對銀行借款、大股東佔用資金等違規事項進行披露。為此,中國證監會對ST東盛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長郭家學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第二次被告上法庭
財務造假多年的ST東盛並非第一次被股民起訴。許峰告訴記者,此前在2010年ST東盛已因證監會處罰而被股民告上法庭,“ST東盛虛假陳述違法行為分為兩段,這是在2010年開庭時雙方認可的問題,目前原被告雙方對於第二段虛假陳述違法行為的揭露日存在一定爭議,但對ST東盛確實存在兩個階段的虛假陳述並無爭議,所以我們認為在後一時間段買賣ST東盛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同樣可以提起索賠。”
許峰表示,此前起訴的股民主要是在2003年4月15日到2006年10月31日期間買入ST東盛股票,在2006年10月31日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ST東盛股票而造成損失的,如果還有股民符合這個條件,起訴後獲賠可能性較大。“此次提起索賠的20位投資者主要是在2006年4月到10月之間以10元左右價格買入ST東盛股票,後於2006年11月以6元左右價格賣出而造成損失的,目前已經提交法院的起訴標的約為300萬元,管轄該案的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目前已經收下相關起訴材料。”許峰律師提醒投資者,ST東盛民事索賠案訴訟時效截至2012年5月8日,投資者需在訴訟時效屆滿前提起索賠,否則超過訴訟時效將喪失勝訴權。
提示:起訴條件:2003年4月15日到2006年10月31日期間買入ST東盛股票,在2006年10月31日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ST東盛股票而造成損失的;2006年4月到10月之間以10元左右價格買入ST東盛股票,後於2006年11月以6元左右價格賣出而造成損失。欲索賠的投資者可直接與許峰律師聯絡,電話:13701612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