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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 陳琼珂)30歲的公司職員施某在收完貨款回公司途中摔傷,導致原有的頸椎病加重,目前左側肢體偏癱。在閔行區人保局作出工傷認定後,食品公司不服起訴。近日,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人保局的工傷認定。
2008年11月18日,施某與食品公司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擔任公司業務員。2009年8月17日,施某前往昆山一公司收款時,在騎電瓶車回公司途中不慎摔倒受傷。2010年5月19日,施某向閔行區人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010年9月1日,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結論:被鑒定人施某患有先天性寰樞關節畸形,目前左側肢體偏癱,其外力作用是原有頸椎疾病加重,外力作用為誘發因素,與其目前症狀之間不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2010年10月11日,閔行區人保局認定施某為工傷。
食品公司不服上訴,請求撤銷工傷認定。原審法院認為,閔行區人保局根據現有證據查明的事實作出工傷認定,並無明顯不當,遂駁回食品公司的訴請。
之後,食品公司再次提起上訴稱,昆山公司不屬於公司客戶,施某去昆山公司不是在履行工作職責。施某去醫院實為治療先天性疾病,司法鑒定書也證明了施某患先天性疾病,外力作用與目前症狀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施某則辯稱,自己確有先天性疾病,但事發受傷前並沒有就診記錄。昆山公司屬施某業務範圍,事發當日施某是去昆山公司收款,在回公司路上摔倒受傷。
合議庭認為,根據施某向原審法院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書勞動合同書醫院診斷證明等證據,能夠證明施某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已提交了法定的材料,並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傷害程度進行了陳述。閔行區人保局受理申請後,對各方狀況進行了調查,可認定施某外出摔倒受傷的事實。
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的鑒定結論雖載明上訴人施某患有先天性寰樞關節畸形,但亦明確外力作用是原有頸椎疾病加重的誘發因素。
至於施某是否係工作原因受傷,施某的直接主管樂某證明昆山公司是上訴人的客戶,也是其業務對象,這與昆山公司員工馬某的證明相互印證,證明施某係履行工作職責。
綜上,合議庭認為閔行區人保局認定施某屬於工傷正確,執法程序亦無不當。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