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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開車出了事故,被認定全責。在被法院判賠受害車主後,王先生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卻認為修理費高於評估價格拒賠。到底是法院判決認定的數額算數還是保險公司評估的算數?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王先生訴稱,他在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投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20萬元,不計免賠。2011年2月8日,他駕車與另一車主肖某駕駛的車相撞,兩車損壞,肖某人身受傷,車內物品損壞。交通隊認定王先生負全責。事後,被撞車主肖某自行修車,並起訴王先生和人保公司,索賠修車費等損失。經法院判決,王先生賠償肖某車輛修理費11萬餘元。
之後,王先生要求人保公司理賠第三者責任保險,得到的答覆是車輛修理費高於公司當初的評估價格。
根據此前的判決書,法院已認定被撞車主11萬餘元的修車費先由王先生支付。人保公司並沒有在此前的庭審中對法院認定的王先生的賠償數額提出異議。人保公司代理人表示,事故發生後,人保公司給王先生送達了定損單,公司目前只能按照合同約定,按照定損單認定的8萬餘元進行賠償,超出定損的損失不予承擔。
王先生則表示,去年5月車已經修好了,當時人保公司根本沒給定損單。而在定損單確認書上,查勘人員簽字的日期竟是在去年11月法院判決之後。人保公司代理人解釋,定損單肯定是在法院判決前作出的,但並沒有拿出相關證據。
由於雙方沒有達成調解意向,法官審理後宣佈休庭,並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