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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瑩)王先生開車出了事故,被認定全責。在被法院判賠受害車主後,王先生轉而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卻認為修理費高於評估價格拒賠。到底是法院判決認定的數額算數還是保險公司評估的算數?今天上午,此案在石景山法院開庭審理。
王先生説,他在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投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20萬元,不計免賠。去年2月8日,他駕車與另一車主肖某相撞,兩車損壞,肖某人身受傷,車內物品損壞。交通隊認定王先生負全責。事後,被撞車主肖某自行修了車,並起訴王先生和保險公司,索賠修車費等損失。經法院判決,王先生賠償肖某車輛修理費11萬餘元。
之後,王先生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第三者責任保險,得到的答覆是車輛修理費高於公司當初的評估價格。
根據法院判決,已確認了被撞車主11萬餘元修車費先由王先生支付,並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付2000元。“你們對判決認定的事實提出過異議或上訴嗎?”法官問,保險公司代理人表示“沒有”。法官追問:“那認定了王先生賠償的數額,你們保險公司不應該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範圍內賠付嗎?”保險公司代理人仍説,事發後公司給王先生送達了定損單,公司目前只能按照合同約定,按照當初定損單認定的8萬餘元進行賠償。超出定損的損失不予承擔。
王先生反駁説,去年5月車已經修好了,當時保險公司根本沒給定損單。從證據來看,定損單確認書上查勘人員簽字的日期竟是在去年11月法院判決之後。保險公司代理人解釋,定損單肯定是在判決前作出的,但法官要求保險公司拿出證據,代理人卻説沒有。
由於雙方沒有達成調解意向,法官審理後宣佈休庭,並未當庭宣判。(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