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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于祥明 ○編輯 衡道慶
國家發改委昨天下發《關於加強發電用煤價格調控的通知》,其中明確要求,自明年1月1日起煤炭企業供應給電力企業的合同煤價漲幅不得超過上年合同價格的5%,同時主要港口5500大卡的市場電煤平倉價格最高不得超過每噸800元,而直達運輸市場的電煤價格控制在不高於今年4月份的水平。
記者注意到,截至11月29日,環渤海地區港口平倉的發熱量5500大卡市場動力煤的綜合平均價格報收847元/噸,比前一週期下降3元/噸。這意味著還有一個月的時間,煤價如果不出現自發下降,則會被政策“限價”。對此,煤炭運銷協會有關人士指出,僅從目前國內主要航線海上煤炭運力需求持續低迷來看,煤炭需求並不旺盛,限價預期對明年煤炭市場影響不大。從煤企的角度來看,合同煤上漲會彌補部分市場限價損失,因此也可以接受該方案。
記者注意到,此次電煤價格調控的主要措施包括三方面,不僅對合同煤價和市場煤價進行了限制,還全面清理整頓涉煤基金和收費,降低煤炭企業經營成本。
“各種名目的政策、運輸和交易成本不斷增加,是支撐煤炭價格不可能大幅度下滑的原因之一。”資深煤炭專家李朝林直言。
他告訴記者,如河南省對出省煤炭增收20元/噸的價格調節基金,貴州省對出省煤炭增收200元/噸的價格調節基金,山西省的煤炭出省費、資源費、煤炭票、交警亂設障、亂罰款費用越來越高等,都不同程度地推高了煤炭價格。
正是針對這一問題,此輪調控施以重拳。
通知規定,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越權或擅自設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徵收的所有基金和收費項目,必須在2011年12月31日前自行取消;省級人民政府對煤炭徵收的基金和收費項目,徵收標準合計不得高於國務院批准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徵收標準即每噸23元,並不得對省內外用煤實行不同標準。已依法設立的基金、收費項目徵收標準合計低於每噸23元的,不得提高;未設立基金或收費項目的,不得新設基金或收費項目。
通知還要求,各地要在2012年1月15日前,將本地實施電煤價格調控的方案,特別是清理整頓基金收費項目等方面的具體措施報送發改委,以保證措施落地。
發改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各地針對煤炭設立的基金和收費項目較多、標準較高。清理涉煤基金和收費項目,既有利於促進煤炭市場順暢流通,也有利於幫助煤炭企業緩解經營壓力,更好地執行電煤價格調控政策。”
“這次調控是在保障煤炭生産經營企業獲得較好收益,不影響煤炭企業正常生産的情況下實施的。”發改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政策能夠保障煤炭企業仍然獲得較好利潤,不會影響市場供應。
據透露,為保障電煤價格調控措施落實到位,國家還將採取以下多項措施,包括增加市場供應,加快釋放煤炭産能,增加煤炭尤其是電煤供應;加強鐵路運力調配,優先保障電煤運輸,尤其是長期合同電煤的運輸。再者,政府還將加快煤炭産地向消費地的鐵路建設,著力消除鐵路運力瓶頸制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