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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資産評估法草案中規定,評估機構應辦理職業責任保險增強風險防範能力。
在資産評估過程中,由於評估原因造成相關當事人經濟損失帶來的賠償責任,往往是評估師和評估機構難以負擔的,因而國際評估行業普遍會採取購買職業責任保險的做法防範風險。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烏日圖説,購買職業責任保險可以增強評估機構和評估師的風險防範能力,確保有關民事賠償責任的落實,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為此,草案中規定,評估機構應當辦理職業責任保險,評估機構可以建立執業風險基金。
在規範評估機構行為方面,草案規定,評估機構不得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不得對自身能力虛假宣傳;不得分別接受利益衝突雙方的委託,針對同一評估對象執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