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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起買到過期食品的問題,家住長春市綠園區的李女士深有體會,“去年我家附近的一家超市搞牛奶促銷,買四贈一,覺得十分划算,就一次買了八袋,可回家卻發現還有4天就要過期了,結果沒喝了的牛奶只能扔掉。”這次的教訓讓李女士每次購物都會查看商品的生産日期。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和李女士有著類似經歷的市民不在少數,市民王先生説:“雖然超市一般不會出售過期商品,但是起碼要給市民一個提醒。”昨日記者走訪市場時發現,王先生的建議目前已成現實,長春市已有超市設立了“臨期商品銷售專區”。
據了解,1月31日,國家工商總局要求各地工商部門嚴格監督食品經營者對食品包裝、標誌、生産日期、保質期和有關食品儲存條件等進行自查自糾,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
昨日,在重慶路一家大型超市內,記者在出售火腿腸、麵食和泡菜等專櫃前發現一張很明顯的寫有“臨期商品專區”的掛牌。據店內的服務人員介紹:“這個專櫃主要是針對保質期較短的食品。”記者看到,該專櫃的産品保質期集中在60天或90天,距離産品到期的時間多為兩至三個月。一名工作人員説:“商場是肯定不會出售過期食品的,這些産品也是正常銷售並沒有優惠,只是為了提醒消費者這些産品的保質期較短。”
昨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有關部門已經開展實際調研工作,但目前的難題是如何界定何為臨期食品,我們借鑒已經執行該要求的有關省份的先進經驗,及時完善有關規定,在確保食品安全的同時,對臨期商品及時進行監督和把關。”(記者 郭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