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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箱還在倉庫三包期已起算 延時送貨引質疑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3日 18: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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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冰箱還沒到我手裏呢,就開始算"三包"期了,我總覺得這種説法不合理。”消費者蔡先生致電本報新聞熱線,質疑“"三包"有效期自發票開具之日算起”的説法。

  蔡先生正在裝修新居,去年“十一”國慶節,因商場有活動,他去買了冰箱洗衣機等大件家電。可家裏還沒裝修好,他與商場協商,元旦後再送貨。冰箱送上門後,蔡先生發現,製冷有問題,便聯絡廠家要求退換。廠家説,因為他的冰箱是“十一”買的,已經過了“七日內有質量問題包退、十五日內有質量問題包換”的時間了。後來,因冰箱故障經兩次維修都沒有修好,廠家為蔡先生換了新機。但是,針對這個“三包”期限的問題,蔡先生覺得並不合理,冰箱沒有送到自己家裏,怎麼就開始計算“三包”期限了呢。

  蔡先生致電本報後,記者撥打了上海市12315受理消費者投訴熱線。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三包”規定中關於大件家電的退換貨細則,確實規定以開發票之日起計算。至於延時送貨的情況,該工作人員説,並沒有具體的規定。不過,他説,現在要求延時送貨的消費者的確挺多,如擔心“三包”期限被縮短,可與商場協商約定,延後開具發票的時間。

  針對此事,記者採訪了上海市公民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敏俊。張律師認為,“三包”有效期規定確實是“自開具發票之日算起”;而且,“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應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但對於“七日”、“十五日”則有明確規定“自售出之日起計算”。同時,蔡先生在購買該冰箱時是附期限的即送貨為元旦之後,這可視作蔡先生與商家事前達成的協議。《合同法》規定,動産應以交付之時起才算是物權轉移,也就是説,消費者沒有簽收,物權尚未轉移到消費者手中。發票僅僅是付款憑證,僅證明消費者是在當日向商家購買了該産品。商家依據開具發票的時間來計算“七日”、“十五日”,對消費者而言,顯然是不公平的。另外,以開發票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把物流送貨的時間也算在“三包”有效期之內,對消費者也是不太公允的。

熱詞:

  • 三包
  • 冰箱洗衣機
  • 起算
  • 七日
  • 十五日
  • 合同法
  • 動産
  • 付款憑證
  • 物權
  • 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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