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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就納稅諮詢熱點問題作出解答,明確個人在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不屬於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需按照工薪收入納稅。
“加班稅”不是什麼新稅種,只不過是國家稅務總局再次“明確”以前的“老皇曆”,可是卻引發了反感和抵觸情緒。這裡頭的原因,在於這項權益兌現得不太理想。換言之,很多人還沒有足額或者根本沒有領取加班費,稅收部門就急吼吼地催繳“加班稅”,當然會有不近人情之感受。
近些年來,每逢重大節日社會保障部門都會通過媒體,向勞動者宣傳節假日加班費計算方法。與之呼應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出臺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然而在現實中,無論是提醒還是司法解釋,都未必讓加班費及時兌現。儘管依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勞動者擁有三大加班權益,譬如,加班時間有限制;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以及勞動者擁有支付標準以及不能用倒休衝抵加班費的權益。但是,在制度落實過程中,這些原本勞動者應享受的合法權益,幾乎變成了一紙空文。勞動者加班權益被架空的根源,首要仍在於工會和勞動監察部門執法軟弱,停留在嘴上的太多做到的太少,讓本可期待的加班權益淪為“四大皆空”。
所以,現在不應過分強調徵稅,因為連稅源(加班費)都不存在,何來徵稅一説?我覺得,眼下監管部門理應切實履行職責,代表弱勢的職工群體,向無視和隨意侵犯勞動者權益的企業和用人單位依法追索正當權益,以此鼓勵和引導更多人要求企業自覺主動地兌現加班權益。等到職工加班權益普遍兌現了,再談“加班稅”也不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