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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不可投資股票期貨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3日 04: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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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2月22日電】記者22日從財政部獲悉,重新修訂後的新版《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將於今年4月1日起施行,新規則強化了事業單位的財務監督,並明確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

  據介紹,修訂後的《規則》共分十二章六十八條,其中新增設了“財務監督”一章,對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監督機制和內外部監督制度等作出明確規定。與舊《規則》相比,新《規則》進一步強化了事業單位的預算、資産和債務管理,規範了事業單位的收入和支出管理,並完善了事業單位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等內容。

  在加強資産管理方面,新《規則》進一步完善了事業單位資産的分類和定義,規範資産的配置、使用、處置以及對外投資管理,建立資産的共享共用制度。新《規則》明確,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則》是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體系中的基本制度,是制定行業財務制度及事業單位內部財務管理辦法的依據,因此新《規則》頒布後,高校、中小學、科學、文化、文物、體育等各行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都需要根據新《規則》的規定進行修訂完善。目前這項工作正在抓緊完善中,並力爭在今年公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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