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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華東重機産權明晰、權責明確、運作規範,在業務、資産、人員、財務、機構等方面具備了必要的獨立性,具備完整的業務體系及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華東重機從以下幾點對獨立運行制度進行了歸納:
華東重機的業務獨立
華東重機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存在同業競爭。發行人目前從事軌道吊、岸橋的研發、生産、安裝和銷售,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均不從事相同産品的生産經營。
華東重機的機構獨立
華東重機公司擁有獨立的管理機構和生産經營場所,建立了完善的組織機構,依法設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公司共設立十一個部門,分別為綜合管理部、財務管理部、項目管理部、製造管理部、物資採購部、市場營銷部、技術研發部、品質保證部、人力資源部、法務證券部和監察審計部,獨立行使經營管理職權。
華東重機的財務獨立
公司擁有獨立的財務會計部門,獨立行使相關職能,並配備了專業的財務人員,財務人員未在股東及關聯單位任職。公司根據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制定了財務管理制度,建立了獨立的會計核算體系、具有規範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公司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不存在控股股東直接干預公司資金使用的情況。公司開立了獨立的銀行賬戶,獨立納稅。
華東重機的人員獨立
華東重機公司建立了獨立的勞動人事及薪酬管理體系,公司人員獨立於控股股東。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均專職在公司工作並領取薪酬。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産生,不存在股東、其他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超越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作出人事任免決定的情形。
華東重機的資産獨立
華東重機的資産完整,具備與生産經營有關的生産系統、輔助生産系統和配套設施,發行人合法擁有與生産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商標、專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採購和産品銷售系統。
公司沒有以其資産、權益或信譽為股東的債務提供擔保。公司對其所有資産具有控制支配權,不存在資産、資金和其他資源被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而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