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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近日出臺月嫂月薪最高4000元的市場指導價,據悉南京也在醞釀對月嫂月薪實施限價令,工資最高不得超過每月5000元。
關於保姆,各地有不少規定出臺,比限價月嫂月薪不靠譜的都曾有過。例如,2009年,某“國際化大都市”就擬規定,僱主不得安排保姆和異性同居一室,最終因引起輿論譁然而不了了之。
家政服務既然是市場行為,就該由雇傭雙方協商確定薪資水平。現在,人們對月子裏帶孩子的要求,相比以前已不可同日而語。再加上物價上漲等因素,月嫂月薪5000元或更高,市場還是有一定需求的。對月嫂等家政人員有一定的監管,是必要的,如就業前的體檢等,但對其服務價格,至今也沒有法規明文規定某一群體收入不得突破多少,為什麼獨獨要限價月嫂月薪?
政府不是不能管收入。比如,國企老總的收入,政府就該過問。因為,國企老總拿的工資是納稅人的錢,手中擁有的資源是國家賦予的,怎麼可以隨意給自己漲工資?還有,一些影星、歌星搞假唱、代唱,出場費、張口費動輒數十萬,也應該加以規範。至於靠勞動、憑服務、依實幹的月嫂,有市場競爭機制在制約它,不是誰想要多少就可以得多少的。
對月嫂價格這類事,除了市場調節之外,不妨兼顧民間傳統。法學家萊斯曼説,民間傳統是“生活中的微觀法律”。微觀法律是一種非正式的社會法,在人們的社會互動中發揮一定作用。民間傳統所提供的社會微觀秩序,是法律無法替代的。如僱主與保姆的關係,包括工資等,由來已久,有相沿成習、約定俗成的一些尺度。在此基礎上,當事雙方可以自行協商,也可以由感情因素和社會評判來調節,管理部門不要瞎使勁,急忙定規甚至立法,更不要借此謀求新的尋租空間。政府要把民間還給民間,把市場還給市場,要相信民間解決此類問題的智慧和能力。
順便説一句,就像“過粗”的法規難以操作一樣,法規過細對建設法治社會也無益。例如,重慶曝光在家吸煙者;國家標準規定元宵“表面呈白色,外形基本正圓”;夫妻家中看黃碟被抓;立法限制早戀等,不僅沒用,也因其“可笑”傷害了法規的嚴肅性和威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