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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
國發〔20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水是生命之源、生産之要、生態之基,人多水少、水資源時空分佈不均是我國的基本國情和水情。當前我國水資源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水資源短缺、水污染嚴重、水生態環境惡化等問題日益突出,已成為制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主要瓶頸。為貫徹落實好中央水利工作會議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的要求,現就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水資源配置、節約和保護為重點,強化用水需求和用水過程管理,通過健全制度、落實責任、提高能力、強化監管,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加快節水型社會建設,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保障經濟社會長期平穩較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水資源問題,保障飲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堅持人水和諧,尊重自然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律,處理好水資源開發與保護關係,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堅持統籌兼顧,協調好生活、生産和生態用水,協調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關係;堅持改革創新,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和機制,改進管理方式和方法;堅持因地制宜,實行分類指導,注重制度實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標。
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到2030年全國用水總量控制在7000億立方米以內;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到2030年用水效率達到或接近世界先進水平,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變價計,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6以上;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總量控制在水功能區納污能力範圍之內,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95%以上。
為實現上述目標,到2015年,全國用水總量力爭控制在6350億立方米以內;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60%以上。到2020年,全國用水總量力爭控制在6700億立方米以內;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0%以上,城鎮供水水源地水質全面達標。
二、加強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管理,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
(四)嚴格規劃管理和水資源論證。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符合主體功能區的要求,按照流域和區域統一制定規劃,充分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和綜合效益。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佈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佈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對未依法完成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建設項目,審批機關不予批准,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和投産使用,對違反規定的,一律責令停止。
(五)嚴格控制流域和區域取用水總量。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蓋流域和省市縣三級行政區域的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實施流域和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年度用水計劃,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管理。建立健全水權制度,積極培育水市場,鼓勵開展水權交易,運用市場機制合理配置水資源。
(六)嚴格實施取水許可。嚴格規範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或列入國家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的,産品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卻通過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嚴重超採的地區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取水申請,審批機關不予批准。
(七)嚴格水資源有償使用。合理調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擴大徵收範圍,嚴格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抓緊完善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和管理的規章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徵收範圍、對象、標準和程序徵收,確保應收盡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緩徵或停徵水資源費。水資源費主要用於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嚴格依法查處擠佔挪用水資源費的行為。
(八)嚴格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加強地下水動態監測,實行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儘快核定並公佈地下水禁採和限採範圍。在地下水超採區,禁止農業、工業建設項目和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並逐步削減超採量,實現地下水採補平衡。深層承壓地下水原則上只能作為應急和戰略儲備水源。依法規範機井建設審批管理,限期關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自備水井。抓緊編制並實施全國地下水利用與保護規劃以及南水北調東中線受水區、地面沉降區、海水入侵區地下水壓採方案,逐步削減開採量。
(九)強化水資源統一調度。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制訂和完善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劃,對水資源實行統一調度。區域水資源調度應當服從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水力發電、供水、航運等調度應當服從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劃一經批准,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門等必須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