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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出臺相關意見改善環境質量 將挂鉤政府領導任用升遷 對地區來説 環保考核“不及格”停批新項目 此外未完成環保任務將約談政府主要負責人 並追責相關領導
本報訊(記者李潔蒲長廷)今後,污染物總量控制、環境質量改善情況將挂鉤各級政府領導的任用、升遷。同時,本市將對未完成目標任務考核的地區實施區域限批,暫停審批該地區除民生、基建等外的新項目。此外,對沒有完成環保任務的地區,將約談政府主要負責人並追責領導。
今天上午,記者獲悉,市政府出臺《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文件的意見》,著力解決影響群眾身體健康和環境安全的突出問題。
據介紹,本市將把污染物總量控制、環境質量改善等主要環保指標納入各級政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監督管理、績效評定的重要依據。嚴格實行環境保護行政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本市還將制定區域限批實施細則,對未完成目標任務考核的地區實施區域限批,嚴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暫停審批該地區除民生工程、節能減排和基礎設施建設以外的項目。
此外,對沒有完成環保任務或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地區,由監察和環保部門約談政府主要負責人,並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區縣任免環保負責人須徵求上級意見
今後區縣環保部門負責人的任免必須事先徵求市環保部門意見。環保部門將做好重大環境問題的監督管理,統一發佈重大環境信息,經濟綜合部門在政策制定和綜合協調中要落實環境優先原則。
本市將建立建設項目全過程環境監管制度以及農村和生態環境監察制度。對環境法律法規執行和環境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後督察。
繼續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嚴厲查處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等。
制定環保禁止建設項目“黑名單”
意見明確提出,本市將建立健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聯動機制,制定保護環境禁止建設項目名錄,新建項目必須按要求建設治污設施。
制定實施《建設項目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辦法》,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的前置條件,按照“以新代老、增産減污、總量減少”的原則審批、驗收建設項目。
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即擅自開工建設、建設過程中擅自作出重大變更、未經環境保護驗收即擅自投産等違法行為,要依法追究管理部門、相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
還將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在地表水環境保護等方面實行生態補償。
與此同時,制定和完善環境保護綜合名錄。爭取國家環境保護稅徵收試點。
進一步健全排污收費政策體系,加大排污申報登記力度,依法全面足額徵收排污費,逐步提高收費標準。
此外,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