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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定價機制是新股發行的核心,根據定價前是否獲取並充分利用投資者對新股的需求信息,以及超額認購時主承銷商是否擁有分配股份的靈活性,可將新股發行定價機制分如下三種類型:固定價格方式、招標競價方式、累計投標方式。
固定價格方式:承銷商和發行人在公開發行前商定一個固定價格並據此價格進行公開募集,在批准發行與公司掛牌之前,有一段由公眾進行認購的發行期。由於新股發行價格在發行前就已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協商確定,投資者無法參與定價,只能按確定價格申購股票,不夠市場化。這是新興市場歷史上比較常用的定價方式。
招標競價方式:通過投資者之間的公開競價,發掘公司股票的投資價值,促使發行價格貼近股票的實際市場價值,並按照投資者競價高低分配股票。採用招標競價法,發行的新股中50%以上要通過拍賣的方式發售,參與拍賣者為機構投資者,其餘向個人投資者發售。由於底價是由發行人及主承銷商協商決定,而投資者只能在底價之上進行競標,因此最終的發行價格只能有限地反映市場及投資者的觀點。招標競價方式是20世紀初期國際上比較通用的一種新股定價方式,曾被中國台灣、日本、法國等資本市場普遍採用。
累計投標的方式:通過事先的市場詢價確認發行價格區間,在價格區間以內,通過對投資者累計投標確認最終發行規模和發行價格。由於投資者參與了價格區間和最終定價的全過程,所以有效地提高了定價效率和定價的合理性。適用於機構投資者比例較高的成熟市場,如美國、英國、中國香港等市場。
從全球範圍內來看,在20世紀初期以前,大部分市場都使用固定價格或招標競價的方式來進行新股定價。進入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大多數市場進行了新股定價機制的改革,累計投標的新股定價方式成為主流,大多數市場也在一些發行中採用累計投標方式與固定價格方式相結合的定價制度。
對比海外成熟市場新股發行體制與我國現行的新股發行體制,差異主要體現在價格區間的確定、網上網下發行比例、網上認購約束方面等。國外的發行機制對於公開發行部分的配售都能爭取做到散戶“一人一手”,同時也具有調整幅度較大的、靈活的回撥機制。
(作者係國泰君安首席策略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