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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所擁有的特殊資金不應該投向高風險領域、也不能用於對外拆借、擔保或抵押、質押。8日,國資委發佈《關於加強中央企業特殊資金(資産)管理的通知》,明確了央企所屬特殊資金的用法,並要求各企業應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專項管理辦法,以規範該部分資金的使用。
所謂特殊資金包括:企業工會管理的資金,企業代管的社會保險資金、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等。這些資金(資産)企業不具有所有權、或未納入會計報表合併範圍,但要承擔管理責任,一旦出現損失將影響職工利益。
對該部分資金的用途,國資委要求,對於國家明確規定不得用於投資的特殊資金,企業不能對其開展投資活動,此外,所有資金都應該規範化管理,禁止投向高風險領域,該部分資金也不能用於對外拆借、擔保或抵押、質押。
中投顧問金融行業研究員邊曉瑜表示,除對該部分資金的投資方式進行監管,要促進特殊資金的合理利用,還需要增加審計監督工作,並建立特殊資金管理報告制度,接受員工和監管部門的監督,防止資金流失。(記者 丁開艷)